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1刑终587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江永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