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条款适用和涉案财物处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条例》第101条),吃喝费用进行收缴。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第102条),吃喝费用按性质进行收缴或退赔。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113条),公款吃喝费用退赔相关单位。
网友“小陈”问: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应该如何定性? 答: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让特定关系人出面接收、保管受贿款的情况,对于特定关系人如何定性处置,值得思考。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王某,陈某女婿,A公司
在反腐败斗争中,监察机关如何平衡调查需要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推出的“责令候查”措施给出了新答案。这一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01 什么是责令候查?谁可能适用?
监察机关于2018年3月正式成立,与此同时,第一部《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隔七年,《监察法》经过修正并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并颁布,这部新《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因监察法的修改,这也意味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所要遵循的准则、以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责令候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法律文书、权利义务告知、执行主体、被责令候查人员的义务与权利、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以及与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等。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不具
基本释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违
在审查调查分析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的过程中,银行流水往往都会体现出交易“备注”这一栏,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备注这一细微之处,洞察出被审查调查对象个人财务状况的蛛丝马迹。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银行流水如同一面镜子,反映出了我们的消费习惯、资金流向和资产状况,而我们可以从“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在制作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过程中,记录时一定要注意用词的规范,以此保证笔录制作的质量,最大限度上做好言词证据的法定载体。下面,我就从实践出发,分享一下笔录制作用词规范的要点: 01一、数字方面 ·我们记录发生事情的某个时间
1、被告人的身份问题,如果你不是该罪的主体,不构罪。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主体的,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都知道,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那些人。但如果说,你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你仅仅是履行公务,能不能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哈。
对抗组织审查是指党员在接受组织的纪律审查过程中, 为逃避责任而实施干扰、妨碍审查的相关行为。需要注意上述“纪律审查”当然包括组织决定审查前行为,比如行为人张三在收受他人财物后担心日后被查,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早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规则运用一章第二十四条就表
1.违纪我肯定是有,你们查到我就认。犯罪,那是不可能的!随便你们查。我成捆的现金肯定没有,收受少量烟酒的问题是有的。 解析:这种情况,反映了对象既存在畏罪心理又心存侥幸心理,幻想只交代部分违纪问题就可以过关,表面态度端正,实际上不配合调查。 2.我
其实笔者认为,被审查调查对象接受组织审查调查的过程,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一座大坝的兴衰史。 起初,大坝坚固无比,但随着审查的深入,漏洞逐渐显现,直至最终溃坝,暴露出隐藏的问题! 一、建坝的过程:筑牢防线,防御心理的堡垒
在当前“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我们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当从哪些方面精准把握行贿行为的基本取证思路,规范证据收集审查的认定,进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以下面的案例进行逐步拆解! 01一、虚拟案例 2024年1月的一天,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四请托某局
与留置对象谈话,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要求都很高的事情。 政治性强,是因为留置对象往往都是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常年担任领导职务。你不懂政治,走不进对象内心。 政策性强,是因为留置案件不是简单的定性量纪量刑,而是涉及到查什么、查哪里、查多少
我们纪检部门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党员赌博等行为一般均是基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结果,据此对其作出党纪等处理。 那么,如果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已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我们纪检部门可以直接依据取证情况对党员的赌博行为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处理吗? 01案例 2015年1月至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