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事立案应把握什么? 答: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以事立案,便于办案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立案后采用的讯问、扣押、查封等措施收集证据、固定证据
问:对市场价格进行证据审核需注意什么? 答:房产交易型受贿是以市场交易的合法外衣来掩盖受贿实质。认定此类犯罪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以确认交易差价,计算受贿数额。司法实践中,确定交易时市场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二是
问:不同身份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怎样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违纪的概念及处分原则。共同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员共同故意实施违纪行为。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如何区别情况正确适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此,
问:我们在调查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的涉案人是党员、公职人员,有的涉案人既非党员,也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对这些涉案人立案调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
问:我们在审查调查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留置了多名涉案人,处理这些涉案人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要在全面分析涉案行为性质、危害的基础上,考虑涉案人员的认错悔过态度,从保证处理效果的角度对涉案人员和涉案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要客观评价涉案行为危害性,从涉案人员身份
问:确保证据客观性需把握什么? 答:证据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基础性因素,认定违纪、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如何在收集证据时确保证据客观性,笔者认为需把握以下方面。 坚持实事求是
问:如何区分评价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 答:实践中,被审查人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主动上交涉案款物:一是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有些行为无法进行查证;二是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和违纪所得金额;三是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但违纪所得金额无法查证。在不同情形下,对被审查人主
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廖勇上门殴打群众的视频,想必大家都看到了,令人愤慨。所幸当地反应快,及时对打人行凶者进行了党纪和政务处分。 廖主任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相当于降到了公务员的办事员。那三个联防队员被辞退了。 这几个人所犯错误的原因就是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闽06行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民政路110号。负责人蔡宗兴,所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勇,男,龙海市公安局法制
本文系小编对《如何做好笔录》(王健著)一书的学习笔记,供参考。 笔录制作的要点和易错点 一、概述 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施行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工作内容涉及查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个层面,笔录从原先的谈话笔录一枝独秀拓展
盗窃和侵占实践中比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侵占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是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实践案例丰富多彩,但是法理却是一样的。下面就以一起涉及盆栽案件来分析。 基本案情: 2月27日,张某打
共 同 管 辖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以下38个罪名(点此查看立案标准),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重点把握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上述犯罪案件,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其他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贪污贿赂
今天微信看到文章,六哥梗了,心里一沉,文章读着读着泪目了,曾经我也是警察,知道其中心酸苦辣,仅以此文告诫战友“身体健康最重要,你是家里的一片天”。战友,保重! 那一秒,我知道,我这辈子熬过的所有的夜、欠过的所有健康债,到了清算的时刻! 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总觉得上臂连同前胸
身边有很多同事都有些胖,因为胖,还受了不少白眼。 比如这个 这种低级的回答,都能被选为最佳答案,说明很多人对警察的确有很多的误解。 警察为什么胖,一线警察每天在大街小巷中穿梭,微信运动步数基本霸屏自己的朋友圈。胖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