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H省A县副县长。赵某对其子赵某华一贯溺爱,且因赵某工作较忙,对其子便疏于管教、放任纵容,赵某华逐渐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华利用自己作为副县长之子的身份多次向该市多名私营企业主索要钱款共计100万余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对于赵某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赵某对其子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赵某平时忙于工作,无法时刻关注赵某华日常行为,如追究其纪律责任过于…

2023年11月21日 40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还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00人。根据不同标准,私募基金又可细分为多种,情况比较复杂,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党员领导干部可以购买,并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但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理由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

2023年11月21日 39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六类,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政务处分法》所指的…

2023年11月21日 411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纪检核心法规、监察核心法律 · 体系图 纪检核心法规 1 党章(2022) 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3 廉洁自律准则(2016) 4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 5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 6 党内监督条例(2016) 7 巡视工作条例(2017) 8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 9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 10 问责条例(2019) 11 党纪处分条例(2018) 12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 13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

2023年11月21日 55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法眼说事儿‍ 国家卫健委网站7月21日发布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等十个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一周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据报道,截止目前,今年以来超150位医院主要领导被查,一场医药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也把各地一些药企、医药机构的藏污纳垢展现在公众面前。…

2023年11月21日 40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编者按:为促进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

2023年11月21日 574点热度 1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湖南高院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目     录 一、犯罪主体 1.“从事公务”的含义;2.“委派”的含义;3.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是否等同于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4.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5.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留守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国家工作人员;6.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在编人员=国家工作人员;7.国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数据管理属于公务行为;8.不同特定身份的…

2023年11月13日 36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案例要旨 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不是认定成立受贿共犯的必备要件。未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通谋和行为的,仍构成受贿共犯。 2.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通谋”指的是双方对于受贿故意的意思联络、沟通,从“通谋”发生的时段上看,既包括事先通谋,也包括事中通谋,即虽然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未就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形成共同的犯意联络,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的情况下仍代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应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通谋。对于特定关系人没…

2023年11月13日 396点热度 1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作者简介: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转自公众号“正义之路”(微信号:zhengyizhilu)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

2023年11月13日 30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代持型”受贿属于新型腐败问题,通常指行受贿双方达成请托谋利及贿送财物合意,但客观上受贿人本人并不直接持有财物,而是由行贿人或第三人代为持有财物的受贿类型。“行贿人代持型”受贿是“代持型”受贿中最为特殊的情况,即约定收送的财物由行贿人本人代持或保管,并保证受贿人能够随时取用。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受贿行为不同,这类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心照不宣、高度默契,妄图通过隐藏真实目的、迟滞交易行为的方式否认犯罪,逃避打击。由于财物在行受贿双方间未实际交付,较难判断受贿犯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和完成状态,给认定受贿犯罪构成和…

2023年11月6日 33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行受贿犯罪中,贿赂双方有时会依托中间人居间交换信息、相互引见、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此类居间介绍行为,有人认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有人认为应认定为行受贿罪的共犯,由于二者法定刑差距较大,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以供讨论。 一、准确把握介绍贿赂罪的罪质特征,明确与行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根据刑法理论,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受贿双方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认为,介绍贿赂本质上是行受贿行为的帮助行为。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

2023年11月6日 26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常青华。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监察立案需注意什么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实践中,要紧扣监察事项的范围和立案的条件,完善程序手续,确保精准立案。 一、厘清监察调查的范围 实践中,有同志对监察调查的范围理解不准确,认为监察机关只能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

2023年11月6日 31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1月,某镇镇长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辖区便民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其子林小某、杨某(林小某朋友)共同实施,并约定“利润平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杨某负责人工材料费垫付、工程进度督导、纠纷协调处理等事宜。林小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过问,仅偶尔从事开车、买水等打杂事项。此外,林某一方在项目承揽时向杨某表达过出资意愿,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直未出资,…

2023年11月4日 25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陈建南,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厦门海事法院纪检监察组。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思考 依规依纪依法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精准运用两个建议,必须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理念,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不断提升运用两个建议的质效。 一、从适用对象上看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

2023年10月30日 68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第236号指导案例 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案例要旨 1.如何区分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 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如虚假平账、销毁账目、截取收入不入账等。 2.如何认定归还公款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定挪用),但是为掩盖犯罪的一些“归还”行为,不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定贪污)。 3.携带公款潜逃如何认定贪污数额? 贪污数额为潜逃时携带的公款部分。畏罪潜逃,对未携带的公款,其主观上不一定转化为不打算归还该公…

2023年10月30日 34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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