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
网友“清风”问: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答: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常存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同认识。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事先有通谋的情形下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受
网友“郑方”问: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吗? 答: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收钱与谋利行为间存在较长的间隔,收
基本释义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1.笔录的类型 实践中,笔录类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常见,如对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行贿人取证时使用讯问笔录、与非党员的监察对象或者证人谈话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等,因此有必要对笔录类型进行系统梳理。 目前,笔
笔者越来越觉得,做笔录和写小说有个共同点:你得让“读者”看得进去、看得明白、挑不出毛病。区别在于,小说可以虚构,笔录必须真实;小说看的是情节,笔录看的是证据链。但两者的内核是一样的——细节、逻辑、人性。今天不谈框架不谈模板,就聊聊笔录里最容易翻车的三个“坑”,以及怎么用“笨功夫”把坑填平。
物业服务领域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摘要物业服务领域被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范围,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定性处理有几点需要厘清。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管中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物
有个问题在基层办案中经常被问到,接到事件性的问题线索之后,能不能直接"以事初核",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到程序合规的大问题。 以事初核的程序风险与正确运用 有个问题在基层办案中经常被问到,接到事件性的问题线索之后,能不能直接"以事初核",这个问题看
文章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斡旋被拒后收受财物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得知张某女儿之前通过了教师招聘成为教师,遂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助其女儿能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
来源公众号:纪法思享 要 点 初核程序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以下案件不必初核可以直接立案: 1.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2.网络曝光的恶性事件,且有关直接证据充分的。 3.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恶劣后果且其
在体制内工作,经常会听各种场合 提某某人是党组成员,某某领导是党委委员。两者有哪些区别,却分不清楚。 党委委员参与党委决策,是党内领导集体成员;党组成员则指在党组内担任职务的党员。两者均承担党内重要职责,但党委委员更侧重于决策层面,党组成员则侧重于执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罪名总计483个。按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委有权管辖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纪法思享现将有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汇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法修正案(十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导 读 2020年以来,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或单独发布职务犯罪相关典型案例17批74则。纪法思享现将案例要旨进行提炼和汇编,供参考。 发布 年份
一、贪污罪 学习方法:深刻理解其行为公式 超级重点罪名: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一、贪污罪 (一)构成要件 保护法益: 公家的财产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行贿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公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主观上,有该目的 客观上,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