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
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立案量刑标准(2024版)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以下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外人眼中,纪委监委或许是个“体面单位”。这里的干部手握监督执纪问责的戒尺,所到之处令人敬畏三分。实际上,这份工作就像穿着美丽的高跟鞋——外表光鲜,真实的感受只有自己知道。 01 晚上8点能到家算早的,周末能休一天就算奢侈。手机24小时开着,随时可
图片来源网络 在前面三篇里,我已经把几个关键问题逐层拆开了: 垫付的市场推广费,一旦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往往只能认栽; 公司没明说送钱,但默认你“搞定市场”,责任并不一定能切干净;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 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日期: 2024/01/03 作者: 钟纪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
一些行受贿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间人,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居间联络,或者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帮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后请托人支付一定好处费让中间人转交。由于中间人对好处费的处置不同,有时会全部转交,有时也会自留部分,因此,案件定性往往也存在不同。对此,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各
审讯的最高境界是不用施压,对象就自愿开口。 谈话到底是审还是聊,说白了,不是掰开嘴,是走进心,然后让他愿意说,自己愿意交代,你不追,他自己往前走。 先把标签轻一点,别一进门就扣帽子,别上来就说你有问题,换个说法更稳,用核实情况,用请你帮忙说明,语气
▰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无锡市某镇镇长、党委书记和某区住建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267万元(币种下同)。其中一笔犯罪事实为:
今天聊一下职务犯罪里,当官的如果拒不承认,后续纪委监委该怎么办?这个话题,相信不少人感兴趣,当然大多数人是抱着看八卦的心态,很少一部分人想学技术,我原本是想说技术的,但是我们要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然文章就被和谐了。所以,我们只能从正面说,反面我不能说,我也不敢说,如果你问关灯拉闸什么情况,那我只
题记: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目的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立足法定证据标准,完善取证思路、明确取证重点,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二十余
最近后台收到网友们的私信,说笔录制作如何高效制作。那小编就再谈谈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办案不怕难,就怕笔录糊,笔录是核心载体,写准了能托住证据,写差了全案打摆子,为什么老说要把笔录当成硬证看待? 先看节奏,谈话是个推进过程,笔录跟
近日,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我发现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那些看似高深、复杂的专业难题并非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反而是立案依据法条引用错误、文书清单填写不规范、程序性材料混淆使用等最基础、最不应出错的事项,成为问题爆发区。这不禁迫使我们去思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办过案的都懂,笔录不是随手一写,靠的不只是内容真,还要过程正,程序一乱,证据就虚,链条就断,最后不仅白忙,反被动,值吗? 第一步就容易踩坑,权利义务告知,别嫌麻烦,别想省事。头一次谈话,要把该出的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通知书等)拿出来,给对方看,读给他听,听不懂再解释清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留置措施的采取有时被视作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环节。部分调查人员认为,只要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留置便自然合法。这种“当然合法”的思维,容易掩盖留置措施在启动环节可能存在的实体瑕疵。 必须承认,经过法定批准是留置形式合法性的最基本要求。实践中,调查机关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