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每一个在纪委监委面前接受审查调查的对象,在面对办案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时,要么闪烁其词,要么遮遮掩掩,要么问东答西,更有甚者,干脆装聋作哑,一副“无知者无畏”的模样,声称自己记不清了,没有印象了。 这种自欺欺人的表现,在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眼中,无疑是幼稚且可笑的。 事实上,大多数违纪违法行
新修正的《监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做了一些规定,有的是具体明确的,有的是宏观的,需要进一步通过地方的措施进行细化规定。现就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部分梳理如下: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收集原始书证。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聪明的古人一眼就看破世人逐利的本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如同蜜蜂般聚集,又似流云般四散。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爱恨情仇往往并非无缘无故,尤其是在违纪违法的案例中,无论是身处庙堂的公职人员,还是商场打拼的商人老板,其行为的初衷和归宿,大多离不开一个“利”字
不同人有不同认识、心态,由此带来不同策略、政策。 正如医生看病需对症下药,如果病人的病根、病状弄错了,医生开的药肯定也是不对的,病人的症状也是好不了的。 谈话工作,本质上也是治病工作。 读懂行贿人的心理状态,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尹明灿,江西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职务犯罪中的自洗钱行为怎样认定 现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入刑
到案情况说明,包含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交代情况以及检举揭发、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等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关键证据,在证据链条中起到了穿针引线、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人员在出具到案情况说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到案
来源公众号:我们都是担当人 《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2
【指导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针对问责简单泛化、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问题,从进一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准确把握和甄别私车公养、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充分发挥组织处理作用等
来源: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文章要旨:一是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仅是不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
来源:纪法指引、纪法思享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文章要旨: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
“两高”2016-4-18《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简化 第1条第1款:贪污受贿 3万~19.9999万=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10万~50万罚金。 第1条第2款:贪污 1万~2.9999万+6种从重情形=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或拘役,
在纪委办案实践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新增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有些人在后台询问笔者,免于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究竟有什么区别,今天就弄清二者的区别: 一是,实体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前提是必须构成违纪;但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前提可以是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
来源:纪法指引。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监察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