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提升审查调查笔录制作质量

2025年9月2日 3点热度 0人点赞

题记:职务犯罪审查调查,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整理形成案件事实的过程,笔录制作是其中的重要流程。犯罪过程没有影音监控资料,无法回放获取“完全真实”的自然事实;也没有“脑机接口”,可供提取嫌疑人、证人主观方面的“真实想法”。从这个角度说,笔录制作是以构成要件为“图纸”,客观书证为“原材料”,“加工”形成言词证据的过程。长期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对笔录制作都有深刻体会,那就是“关键不在于对方说什么,是我们需要什么”。经过长期的实践训练,发现笔录制作的方法精髓,是做足基础性准备工作,有“说是做笔录,实则是通知对象签字确认”的内心确信。


如何有效提升审查调查笔录制作质量

笔录制作是高质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础,好的笔录就像“真实生动的故事”,语言通顺流畅,重点突出,情景感强,当事人心悦诚服签字确认且不翻供,审理、检察、审判等后续办案人员阅看后无疑惑。想要形成高质量的审查调查笔录,谈话人员问好很重要,记录人员记好也很关键。实践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摸索、总结和交流,通过实战不断提升笔录制作能力。

一、高质量笔录的评价标准

(一)要件要素齐全

笔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明显特征,涵盖程序要素、格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三个方面的内容。程序要素,是指笔录制作必须符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等纪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比如,首次讯问应当出具《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证人应当出具《询问通知书》且在法定地点进行;谈话人员身份、回避情形、同步录音录像等程序性告知规定。格式要素,是指笔录文本应当符合有关纪法规定对于言词证据的格式要求,以及纪委监委内部约定俗成的形式规范。例如,笔录文头、起止时间、页码格式、核对、签名、捺印、排版、字体等,以及书证辨认、物证出示的记录方式等,应当符合有关格式要求且全案统一。实体要素,是指笔录记录的案件事实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条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标准。笔录应围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证明目的和标准记录,确保结合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能充分证实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逻辑结构合理

高质量的笔录,逻辑结构合理是前提,案件事实情节紧凑,既有起承转合的法律逻辑关系,又符合现实生活经验常识,具备真实性和可信度。主要体现在时间逻辑、事理逻辑、体例逻辑三个方面。时间逻辑,是指事物在时间维度上体现出来的先后关系。每起犯罪行为从预备、实行到结果完成都有先后顺序,笔录应当清晰反映犯罪事实从开始、发展到结束的渐次递进关系,次序不能颠倒。好的笔录,善于通过时间顺序铺展内容,以不同时间节点为线索来串联文字。比如,谋利事项较多、行贿事实与谋利事项并非一一对应的案件,一般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受贿事实,再分别记录谋利事项;行受贿事实与谋利事项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件行受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相对应的谋利事项;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先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情况等。事理逻辑,是指客观事物所遵循的自然规律,即任何事物的发展和演化都有其规律性。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群体中的分布存在差异。也因此,笔录制作得按照“常理”来,这样才能反映案件全貌,否则就会千篇一律或者天马行空,影响可信度。比如,行受贿案件中,一般应当先记录行受贿双方认识交往情况,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步熟悉的过程,行受贿一般不会发生;“被围猎型”与“主动贪婪型”行受贿案件事实,实践中表现形式差别较大,笔录要能够精准呈现。体例逻辑,是指不同文种所特有的框架结构、表述范式。出于表达需要,起草文字必然要做综合与分析,既论述整体,也考虑局部;既讲面上的情况,还要看点上的情况。复杂案件的笔录,应当考虑行文体例问题,必要时顺序、倒叙、插叙相互结合,使主题切入更自然、逻辑更顺畅,使得阅看人员对案件事实有更立体的理解,避免产生分歧。特别是“代持”“合作投资”“保管”“许诺”“借贷”等新型贿赂案件的笔录,利益输送这条主线必须十分明确,通过记录双方交流互动的所有细微环节,呈现“合法形式”掩藏的非法利益,彻底揭露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本质。

(三)关键细节到位

笔录最关键地方往往就几句话,细节处理得当,待证事实一目了然。主要体现在用语得当、表述准确、关联性强三方面。用语得当,是指笔录用语要恰当,不能认为“意思到了”就可以。有时候,往往回答的某句话、某个词就能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遣词造句不当,则会给案件带来负面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诱供。笔录提问要规范使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回答内容要符合谈话对象身份特征,避免缺乏严肃性,甚至出现歧义。比如,一个文化程度低的对象说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这样的表述就显得不真实。表述准确,是指笔录内容既“周延”又“干净”,没有歧义。简单来说,笔录“周延”,强调“该有的都有”,既要正面问,也要反着“堵”。比如,行受贿案件中,不但要让对方正面回答收受钱款问题,还要设问排除狡辩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笔录“干净”,着重强调“不该有的都没有”,内容目的性明确,适当取舍,不“拖泥带水”。关联性强,是指笔录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强关联性。笔录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与之无关的内容不要出现。在案笔录要互相衔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笔录自身前后内容,以及配合出示的书证,要互相衔接;新做的笔录与之前所取笔录、书证、视听资料没有矛盾,能相互印证;必要时,笔录制作还要充分考虑后续取证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适当留有余地,确保补强效果。

二、如何制作高质量的笔录

(一)站在全案角度思考笔录,明确目标任务

接到笔录制作任务,不能有就事论事完任务心态,只站在事务性角度思考问题,这样很难做出高质量的笔录。要有大局观念和整体思维,站在全案视角审视具体笔录的制作目标要求,思考需要制作的笔录在全案证据链体系中的位置和证明作用。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多站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度换位思考看待案情,在参与谈话笔录制作前,充分了解谈话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明确要收集哪些言词证据,解决什么问题,防止笔录制作简单随意。

(二)围绕构成要件分析案情,拟定谈话提纲

除突发性案件外,笔录制作前,应当事先拟定谈话提纲。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吃透前期调取的证据材料,尽力掌握谈话对象文化程度、所属行业、性格特征等“活情况”,深入分解待证事实,做到对来龙去脉、时间节点、关键地点、谋利事项、商议过程、关联证人等了然于心。要初步构建笔录叙述体系,明确重点要记录什么,先记录什么,后记录什么;如果配合得好应该怎么记,万一对方不够配合,至少要记到哪个程度。这些问题,要尽最大可能做到心中有数,据此拟制出相应的谈话提纲。

(三)灵活控制谈话节奏,掌握记录主动权

笔录制作,是在不偏离当事人所讲原意前提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提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某种程度上讲,案子是“做”出来的,关键的笔录做好了,案子也就成了。记录人员要坚持循循善诱,不管对象说什么,不管表达方式和用语习惯有何不同,都能始终不脱离犯罪构成要件要求,不遗漏任何能够证实犯罪问题的细节。形象地讲,必须掌握好记录主动权,“不是对方说什么,我们就记录什么,是我们需要记录什么,就让对方说什么”,绝不能跟着对象的思路天马行空。否则,就可能导致不该记录的记了一大堆,该记录的却记录不到位。

(四)认真做好后期校对,适当调整修订

笔录完成后一定要认真校对,必要时适当调整修订。重点检查犯罪构成要件涉及的内容是否完备,时间、地点、人物、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清晰,前后是否存在逻辑矛盾。要与前期取证到位的证言、书证等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梳理下一步证据补强方向,通过梳理重新审视笔录内容是否记录到位。最后,要检查制作时间、地点、页码、调查人员签字等程序、格式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错字、漏字、语病、模糊词语等瑕疵,字体、行距、排版是否美观等等。

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及建议

(一)缺乏过渡和衔接,“一逗到底”现象明显

问题:习惯性使用“你今天有什么问题需要主动向组织说明”方式设问,频繁使用“接着讲”“接着说”进行衔接,谈话过程和谈话目的不直观。一个问题的回答内容多达两三页,连续两三页都不分段,逗号、句号不分。这种“一逗到底”的笔录,逻辑性不强,内容凌乱,读起来很费劲,证明效果也不好。

建议一是按照构成要件条件设问,克制简单设问的“偷懒”习惯。比如,行受贿案件客观方面,是否请托过、如何请托、如何答复、是否为对方提供帮助、如何提供帮助等等,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对象谈到了就行,关键内容必须以单独设问、回答方式体现在笔录中。二是按照构成要件要素设问,避免过度使用“继续讲”“接着讲”等无针对性的设问。疑难复杂案情,先充分听取谈话对象陈述,再细分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拆解案件事实,归纳提炼段落大意,再按要素正式提问和记录,形成完整叙事。常见的,多次收受贿赂或多次利用职权,采取“一事一记”,避免同一份笔录混杂诸多问题,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三是聚焦问答、主动断句,关键内容少用长句,多用短句。对涉及多要素的复杂事实,分层设计短促、聚焦的提问,引导对象多角度回答问题,逐点分布记录,不搞“一勺烩”。养成“句号强迫症”,每记录完一个意思表达相对完整的片断,要条件反射地想想,“这个地方能用句号了吗”,要做到能用则用。

(二)书证结合运用不够,达不到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问题:书证没有“吃透”,笔录内容与客观书证“脱节”,甚至相互矛盾。在案书证先后顺序、自身关联,与供述、证言支撑印证的“点位”不精准,不能很好地证实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比如,书证反映行贿目的为事前请托,笔录记载是事后感谢。新型复杂案件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叙述没有预案,被嫌疑人“牵着鼻子走”,客观上嫌疑人明显利用职权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但有关主观方面的供述却貌似“符合情理”,达不到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标准。

建议一是全面收集书证材料,搭建客观方面的叙述逻辑。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办案思维,笔录制作前,全面收集职责分工、立项、审批、拨款等书证材料。要特别注重调取有关签批件、过程稿,搞清楚请托事项发生的背景,所涉及的人员及职权、职责、动议、审批环节,查明谋利事项办理的所有环节。必要时,对有关资产价值进行鉴定,搞清行贿金额与谋利事项的“匹配度”。在此基础上,搭建好犯罪客观方面的叙述逻辑架构。二是条分缕析书证材料,明确主观方面的叙述逻辑。犯罪主观方面,不是嫌疑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是客观证据证明其主观方面是怎么样的,就应该怎么说。比如,对行受贿目的具体是事前维系关系、感情投资,事中请托帮忙,还是事后感谢,通过分析书证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借贷”“合作投资”等新型贿赂案件,要搞清“借贷”、“合作”行为发生的时机、方式,与受贿方利用职权给行贿人提供帮助的时机、进度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双方主观上明知二者是互为因果的“伴生”关系,没有割裂狡辩的空间。力争在笔录制作前,对嫌疑人应该怎么陈述,且只能怎样陈述,有足够把握。三是“推演”预判问答内容,构建主客观统一的入罪逻辑。要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吃透”客观书证,深入分析书证背后掩藏的犯罪故意,提前“推演”问答内容。通过“推演”,预判嫌疑人“应该怎么回答,必须怎么回答”,明确入罪方向,确保公权与私利交换的因果关系清晰。新型贿赂案件中,要明晰用以实现利益输送的合同、协议等“合法形式”,只是权钱交易的“幌子”;确保从预谋、商议到实施等所有环节,行受贿双方始终明知自己在实施违法行为,且刻意在“包装”和“掩饰”。通过步步为营的问答,凸显嫌疑人既想非法获利,又担心受到法律追究的“理亏”心态,突出嫌疑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

(三)重要情节背景铺陈不够,致使案情“失真”

问题:审理人员、检察官阅卷后难以内心确信,达不到“自由心证”标准,甚至在听取笔录制作人员还原谈话场景后仍将信将疑。这往往是因为案件事实的关键情节仅记录“发生了什么”,对“为何如此”却未予充分交代。比较常见的,双方交往信任过程交代不明,直接记录行受贿经过,情节离奇;对象思想转变过程不予交代,之前多次拒绝供述且有大量辩解,新的笔录中突然认罪悔罪态度极好,不可思议。新型贿赂案件高度隐秘且充满人性博弈,如果仅作平面记录,极易使事实情节“失真”,陷入“行为突兀、逻辑断裂”的窘境。

建议一是要遵循客观规律,不放过任何有证明力的“碎片”。注重交代“来龙去脉”,对可以间接证实犯罪行为,能够起到证据补强作用的细节,即使不是构成要件内容,也要记入笔录,使犯罪事实情节翔实、逻辑通顺。主动记录对象的思想波动,让对象心理“舒服”,间接达到证据补强效果。比如,嫌疑人急于陈述自己并不贪婪,只是没有把持住或者存在侥幸心理等,记录类似表述,对其情绪上起到“安抚”作用,不仅有利于增强可信度,也可以起到防止其翻供的作用。二是构建犯罪事实的同时,有意识给对象“画像”。适当记录谈话对象的性格、动机、顾虑等人性特征,增强情景感,使得后期阅看笔录者,通过字里行间的描述,看清谈话对象这个人和所做的事。例如,“借贷”、“交易”等行受贿行为演变的每个环节,其背后均粘着盘根错节的动机与考量;双方的每次对话、互动,目的是设立“防火墙”,企图通过“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这类案件的笔录制作,要有意识穿透冰冷的行为表现,耐心梳理当事人内心隐秘的权衡和挣扎,构建合乎人性和社会经验的脉络,让阅卷人员看透并认可犯罪本质。三是随时“回看”制作过程,及时补充完善细节。笔录不是自己认为记得好就好,而是后续阅卷人说记得好才是真的好,要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和心理自觉。笔录制作过程中,要适时考虑一个问题,未参与谈话、记录的人员,阅卷后可能会有哪些疑问。通过深入思考,将案件事实“立体”“饱满”作为工作目标,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后续办案人员通过阅卷,就能像全程参与过审查调查一样,能准确把握案情完整性和连贯性。

(四)关键问题补充发问不够,核心问题没有“问透”

问题:涉及定性的关键问题止步于表面,“为什么”“何时”“如何”“谁主动提出”“当时怎么考虑”等未被深究追问,致使定性困难。比如,行受贿案件,送钱、收钱、办事过程都问到了,但是否被索贿没问;通过他人转送,他人是否知悉钱款性质没问。还有一种,虽然对象配合较好,主动承认收钱且提供了帮助,但重要情节存在遗漏,或词语模糊留下辩解空间。比如,谋利事项的表述,“我给主管基建的副处长黄某说过张某公司实力不错”的回答之后,不继续追问这样交代目是什么、起到了什么作用、黄某如何领会、后续怎样落实等。新型贿赂案件,笔录制作缺乏穿透力。比如,“借贷”型贿赂案件,“我听说社会上的老板经常需要资金周转……”回答后,不详尽追问双方交流的时间、地点、有无证人、是否明确资金需求、有无其他借款途径、其他途径借款利率、用途是否真实、实际流向等关联性问题,致使“被迫接受借款”“无实际需求”等关键要素无法证实,罪与非罪模糊。

建议一是牢固树立防止翻供的工作意识。不轻易相信对象被“谈服”了就不会翻供,避免将重心寄托在对象身上,期望其主动说出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许多当事人毫无纪法概念,虽然态度很好,但很难清晰陈述出符合构成要件要求的内容。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根据认定犯罪的逻辑,结合其思维特征,通过补充发问方式“抽丝剥茧”,细分案件情节,准确记录案件事实。二是站在辩方角度,反向思考案件事实。站在嫌疑人、律师角度看问题,看哪里有漏洞可钻,哪里辩解空间大。养成“杆子插到底,细枝末节捋直”的工作习惯,针对关键事实、矛盾点或模糊表述追问到底。尽量不用“总体上”“大部分”“主要”“基本”等副词,以及“印象中”“好像是”“大概”等词语,不留想象的空间。三是层层递进补充发问,完善案情细节。笔录既要消除陈述中的不确定性,堵塞证据“漏洞”,还要提高真实性。比如,通过他人转送贿赂款案件中,受贿人对转送人说“这钱我暂时用不上,你先拿上用去吧”,必须详细追问真实意思,直至得出“这笔钱我收下了,我不便于保管,让他帮我保管,我想用的时候随时支取”的结论。

(五)存在内容雷同、时长不匹配、排版不美观等常识性问题

问题:笔录行文与当事人身份特征不符,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比如,同一案件中,同一类型多份笔录,或多个人对同一事件的描述,高度雷同。这主要是做笔录走形式,在预笔录上简单修改,大量复制粘贴,或者拿其他笔录“套作”等原因造成的。还有一类现象,笔录内容长,但笔录制作间隔时间不够。或者时间间隔长,但内容短,主要是中途如厕、休息、思考及情绪变化等情节,在笔录中没有反映。再就是一些貌似简单的问题,例如,字体不统一、数字格式不正确、行间距不一致,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等文字使用不当等,形式不“美观”。

建议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笔录语言用词因人而异。笔录制作过程中,尽可能用当事人的话讲当事人的事,内容要符合谈话对象的语言风格、文化水平等,让谈话笔录更加客观真实,增强可信度。比如,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语言精炼、表达流畅、逻辑性强的表述来记录;对文化层次较低的证人则应用平简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方法记录,包括方言、土话;对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士,使用的特定行业术语,以补充发问方式解释术语含义。二是还原谈话场景,客观反映谈话过程。正式笔录制作时,即便提前准备了“预笔录”,也只能作为参考,要重启新的文档制作现场笔录,待制作完成后与“预笔录”比对检查。必要时,对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对象情绪变化和思想转化过程予以记录;对谈话对象如厕、休息、思考等细节,在笔录中如实反映。三是在签字确认前交叉校对。打印签名前,认真做好校对工作,最好是交由当事人、谈话人、记录人交叉校对,确保无错漏。对于笔录制作日期、起止时间、结语、签名、捺印是否规范等等,这些貌似不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也不能忽略,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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