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
Q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有何区别?A 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财产保全类的措施,旨在防止被调查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物,从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目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超范围采取措施以及被查扣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
01 措施使用主体要适格 纪检机构(8项):谈话、函询、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 监察机构(21项):谈话、函询、询问、讯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出境、留置、管护、强制到
在纪检监察办案实践中,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从相关单位或个人处调取相关书证,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使用,今天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一下: 文书使用 一般情况下,《调取证据通知书》应当与调取证据清单配套使用,仅在我们调取的相关书证(含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材料较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张辉,江苏省纪委监委。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精准识别为亲友非法牟利表象下 的贪污贿赂犯罪 【内容提要】
《监察法》第15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管辖的六类公职人员,《监察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调查职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有以下七个方
文章要旨 条款适用和涉案财物处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条例》第101条),吃喝费用进行收缴。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第102条),吃喝费用按性质进行收缴或退赔。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113条),公款吃喝费用退赔相关单位。
网友“小陈”问: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应该如何定性? 答: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让特定关系人出面接收、保管受贿款的情况,对于特定关系人如何定性处置,值得思考。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王某,陈某女婿,A公司
在反腐败斗争中,监察机关如何平衡调查需要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推出的“责令候查”措施给出了新答案。这一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01 什么是责令候查?谁可能适用?
监察机关于2018年3月正式成立,与此同时,第一部《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隔七年,《监察法》经过修正并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并颁布,这部新《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因监察法的修改,这也意味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所要遵循的准则、以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责令候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法律文书、权利义务告知、执行主体、被责令候查人员的义务与权利、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以及与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等。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不具
基本释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违
在审查调查分析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的过程中,银行流水往往都会体现出交易“备注”这一栏,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备注这一细微之处,洞察出被审查调查对象个人财务状况的蛛丝马迹。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银行流水如同一面镜子,反映出了我们的消费习惯、资金流向和资产状况,而我们可以从“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在制作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过程中,记录时一定要注意用词的规范,以此保证笔录制作的质量,最大限度上做好言词证据的法定载体。下面,我就从实践出发,分享一下笔录制作用词规范的要点: 01一、数字方面 ·我们记录发生事情的某个时间
1、被告人的身份问题,如果你不是该罪的主体,不构罪。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主体的,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都知道,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那些人。但如果说,你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你仅仅是履行公务,能不能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