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财产保全类的措施,旨在防止被调查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物,从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目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超范围采取措施以及被查扣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
实践当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限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应当限定在用于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进行查扣冻。
今年的4月份,中央纪委专门印发规范涉企执法的行为清单,对涉企查扣等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清单明确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被调查人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老板所得与合法财产。
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科技创新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确需提取违法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予以提取。
二是规范移交保管涉案财物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移交时要把握好两个时间节点,对于涉案款要在采取措施后15天内存入涉案款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要在30天内移交财务保管部门保管。如果办案部门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移交,需要自行保管,或者是委托其他金融监察机构保管,这也是可以的,但需报分管委领导批准,经批准之后,承办范围应当指定两人以上,负责对财物进行临时保管,严禁单人作出涉案财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涉案的房产要同步办理查封手续,否则存在变卖的风险。
查询、调取、勘验检查措施
查询、调取措施一般背对背的开展,具有不正面接触被要害人的特点,使用的频率比较高。勘验检查措施在实践当中用的比较多的是提取电脑手机里的电子数据。围绕这3项措施,主要介绍大家关注比较多的5个方面情况:
一是调取通信信息与技术调查措施的区别
这个二者区分的关键主要是看有无具体的通信内容。根据国家监委出台的规范地方检察机关通信信息查询和调取工作的通知,监察机关可以向移动联通等电信企业调取与案件相关的用户电话号码、登记信息、通信记录和位置信息这三类信息,这三类信息均不含发信的具体内容。如果工作中确需获取通信具体内容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交由公安机关来协助办理。
二是关于调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的材料相对比较敏感,对调取这方面的材料有比较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查阅调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取三类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任免文件。通知对调取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首先要求承办人员必须是调取单位两名以上均为党员的正式干部,调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材料这两类材料的,还需要填写查阅这两类材料专用审批表,调取干部任免文件,持专用的查档函办理。如果需要将这份材料作为证据使用,除了出具相关的审批表、查档函之外,还需要同时出具调取证据的通知书。
三是关于个人主动提供书证的调取
办案当中,可能会遇到对象主动提供一些书面证据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就是采取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方式予以调取,另一种是由提供人在材料上注明此件共多少页,由本人主动提供,并且逐页的签字、捺指印,页码比较多的可以在首页签字捺指印之后,骑缝处捺指印,同时有两名以上代理人员在首页签名,这个也是符合证据要求的。
四是关于向腾讯公司调取证据
办案当中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相关信息情况也是比较普遍的。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微信聊天内容只能通过技术调查措施调取,而且只能获取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之后的聊天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向腾讯公司调取的内容,主要包括微信账户、基本信息、微信登录日志、财付通交易流水等10余种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件号、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不同种类的调取依据,能调取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所以实践当中如果不掌握相关的要求,可以先向深圳市纪委等了解具体情况之后,再填写调取文书,有利于提高调取的效率。
五是关于提取被扣押电脑、手机里面的电子数据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提取电子数据使用的是勘验检查措施,而不是技术调查或者是调取措施。目前很多地方纪委监委组建了信息技术保障部门,办案部门通过技术保障部门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直接出具勘验检查证。提取电子设备上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有办案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是盖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等专业技术部门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办案人员不宜自行开机查看有关的信息,对方辩护时可能称破坏证据,导致后期无法进行勘验检查。另一方面将导致相关信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现在很多电子产品都有开机记录功能,办案人员,如果说10号你扣押了一台电脑,
12号自行开机查看了,那么之后到了法庭上,对方律师可能就会据此质疑这台电脑的内容可能篡改了,导致提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效力,所以办案人员不宜自行开机来查看信息。
搜查措施
关于搜查措施,监察机关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实践当中人身搜查比较少见,大多是场所搜查。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搜查工作也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有的承办部门搜查证一证多用,拿着同一个搜查证多次进入搜查地点,有的搜查方案执行不严格,超范围开展搜查,有的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像机位设置不合理,拍摄过程不符合要求,有的搜查见证人不符合规定,安排被搜查人家属等作为见证人。
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搜查工作,去年的7月份国家监委印发了搜监察机关搜查工作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在搜查工作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4个方面:
一是搜查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搜查方案,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报给领导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政治领导干部进行搜查,还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按规定报批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搜查证,搜查证,以搜查次数为单位进行制作,一证一次严禁一证多用,承办部门不能拿着一个搜查证反复进入搜查地点,除非是同一天,当天对同一地点没有搜查结束,第二天继续开始搜查的。
二是搜查中要规范开展工作
执行搜查任务的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指挥应该由本机关人员担任,搜查应当全面细致,既要注意搜查涉案财物,也要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的搜查,需要对建筑设施和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比如说被调查人把事后的财物藏到了墙里面,或者说是花园的假山里面,那么这个时候要进行破坏性搜查,必须要报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搜查过程应当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除了录制搜查现场的全景外,如果分组搜查要对每一组的搜查人员进行全程的拍摄,所以开始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
搜查办公室的时候,一般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见证人,搜查住处时一般由小区物业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不承担搜查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是做好搜查收尾工作
承担部门应当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并向被搜查人巴蜀等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勘验物品清单,应当从严把握已扣押的物品和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不得随意扩大查扣范围。对于未扣押的物品应当恢复原状,对于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现场集中清理登记,逐件详细登记扣押物品的特征,保证清单与涉案财物一一对应。
四是严守搜查纪律
搜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搜查方案开展搜查,不得擅自变更搜查对象或扩大搜查范围。要文明开展搜查,对物品轻拿轻放,不得无故损坏。搜查中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不得一人单独进入搜查区域,这个要求既适用于搜查过程当中,也适用于搜查结束之后。对于无人居住的场所,搜查结束之后要关门上锁,相关钥匙要严格保管,防止有人擅自进入。
技术调查措施
技术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利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和查获被调查人的一种措施。
技术调查措施在突破案件控制被调查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技术调查措施十分的敏感,一旦发生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大。为严管技术调查措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印发了关于少用慎用技术调查措施的通知。
技术调查措施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措施审批权限把握不准。有的对同级党委管理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权限报批,有的在办理指定管辖案件当中,未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是措施使用阶段和适用条件不符合规定。有的在初核前就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有的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案件不属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是措施解除不及时。有的地方重采取轻解除,措施对象已经到案,不需要继续采取,没有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占用了有限的技术行为。
四是措施文书使用不规范,有的重复出具措施文书。根据规定,委托公安机关的技侦部门、网安部门对同一对象采取措施时,只出具一份措施文书,使用一个措施文号。但有的却出具了两份文书,使用了两个文号。
有了技术调查措施的材料,没有单独组卷,实地检查发现,除了个别省做到单独组卷之外,各地普遍没有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单独组卷。
有的文书填写不规范,写错对象姓名或者是职务职级,有的审批表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和时间等措施文书。
针对以上问题,要求做到4个从严:
一是审批从严。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特别是地方纪委监委在办理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案件时,应当按照所涉人员的职务职级按规定报批。
二是使用从严。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把握好措施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三是使用时限从严。凡是已经达到工作目的,没有必要继续采取措施的,要及时主动解除。规章等的措施,到期后自动解除。
四是文书使用从严。要严格规范填写措施文书,不得对文书格式内容自行删改,对采取措施的审批手续、措施文书等材料要作为技术调查卷单独归档。
依规依纪依法使用措施,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承办部门、审理部门、案管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发力。
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而言,要从严审批,对措施使用的种类范围进行实质性的把关,不能承办部门报什么就批什么。对于审批过的措施不能一批了之,要加强全过程的指导,经常性抽查检查。
对于承办部门而言,要履行好措施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措施。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措施滥用。
对于审理部门而言,要对承办部门采取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加强审核把关。
对于案管部门而言,要把措施使用作为监管重点,通过抽查卷宗、检查台账、实地检查、核查录像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重点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开展专项检查,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积极纠正问题,共同推动措施使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