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措施使用的合法性

2025年7月14日 9点热度 0人点赞

01

措施使用主体要适格

纪检机构(8项):谈话、函询、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


监察机构(21项):谈话、函询、询问、讯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出境、留置、管护、强制到案、责令候查、
禁闭、技术调查、通缉。

02

措施使用阶段要符合

一般而言,初核前,可以采取措施(4项):谈话、函询、查询、调取; 初核后,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6项):询问、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


立案后,可以再进一步采取的措施(11项):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 留置、禁闭、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通缉。

03

措施适用条件要具备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监察法》第四十人条

04

措施审批要严格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前可以采取的15项措施的审批权限逐一作出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监察强制措施审批规定》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留置时间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审批权限予以明确。

05

实施程序要合规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知,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监察法》第三十二条


06

措施文书要规范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07

合法权益要保障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法》第五条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左岸笔记】把握好措施使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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