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委监委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记录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的基础性载体。这三种笔录虽仅一字之差,却因适用场景、法律依据不同,直接关系案件调查的合法性与证据的有效性,稍有混淆就可能影响办案质量。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我从核心区别、运用要点两方面和大家一起分享实践经验。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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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谈话笔录 |
讯问笔录 |
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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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监察对象、监督对象、初核阶段证人(范围最广) |
仅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针对性最强) |
仅证人、被害人、知情人(功能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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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阶段 |
谈话函询、初核、审查调查(全流程) |
仅立案调查阶段(限职务犯罪案件) |
初核、立案调查(均可用,收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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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监察法》19/20 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
《监察法》20 条第 2 款(专属条款) |
《监察法》2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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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 |
双头可入刑诉、单头仅党内用(分情况) |
核心证据,可直接定案(刑诉关键) |
属证人证言,法定资格(有效) |
一、厘清核心区别,注意区别使用
1. 确定适用对象,区分“对谁用”
笔录适用对象直接对应案件参与人身份,是三者最根本的差异。
谈话笔录:适用范围最广,涵盖 “监察对象 + 监督对象 + 特定阶段证人”。其中,监察对象包括党员与非党员公职人员,监督对象涉及未纳入监察范围但需接受监督的相关人员;此外,在初核阶段向证人了解违纪问题时,也可使用谈话笔录。例如,某单位公职人员被反映存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初核阶段对其本人及知情同事的谈话,均可用谈话笔录。在适用中需要注意:在线索核实、初核、谈话函询中,对非党员干部的涉嫌职务违法的履行公务或者与公职人员共同犯罪作为涉案人员处理的,在首次谈话时还要同时送达《被核查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
讯问笔录:适用对象仅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包括实施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人员,以及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比如,某官员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后,办案人员核实其犯罪事实的过程,必须使用讯问笔录,首次讯问还应在自宣布立案调查后24小时内,同步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询问笔录:功能单一明确,专门用于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无论是案件的直接证人、间接知情人,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如被挪用公款单位的负责人),只要是提供证言或情况说明,均需用询问笔录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开展首次询问的,需要同时送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2. “什么时候用” 需要根据案情进度而定
谈话笔录:对违纪违法案件 “全流程”都可以使用,从谈话函询、初核到审查调查阶段均能使用。谈话函询阶段,对函询回复需进一步核实的人员谈话;初核阶段对监察对象核实问题线索;立案后针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未涉及犯罪)问话,都可以使用谈话笔录。
讯问笔录:使用有 “限定严格”,仅在立案调查阶段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使用。也就是说,只有案件经初核达到立案标准且涉嫌职务犯罪后,才能对被调查人启动讯问程序、使用讯问笔录。未立案或仅涉嫌违纪、一般职务违法的案件,不得使用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使用阶段 “灵活但不随意”,初核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使用,核心目的是 “收集证人证言”。例如,初核阶段为核实线索向证人取证,或立案后进一步固定证人对犯罪事实的陈述,都需用询问笔录,且不受案件是否立案的限制。
3.笔录“头”的使用区别
纪委的笔录头:一般适用于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笔录制作中。
监委的笔录头:一般使用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非罪)的笔录制作中。
纪委监委双头笔录:一般适用于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涉嫌严重党纪政务违纪违法的行为的笔录制作中;但需要注意另外情形:如中共党员嫖娼等单一的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使用纪委单头的笔录头,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总结使用。
4.权利义务的告知书的使用规范
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用于非中共党员的人员首次谈话时使用,用于立案之前的环节,根据中纪委关于纪委监委措施使用的解释,因中共党员的权利义务已在《党员保障条例》中予以明确,不在重复告知。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用于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的被调查对象首次谈话时使用;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用于证人询问谈话时使用,不要限制。
5. 法律依据
谈话笔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其中,《监察法》第十九条明确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为谈话笔录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讯问笔录:依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该条款直接赋予讯问笔录针对职务犯罪的专属属性。
询问笔录: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该条款明确询问笔录的法律来源,确保向证人取证的程序合法。
5. 证据效力的问题:“能不能用” 关系案件定性
谈话笔录:证据效力 “分情况认定”。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出具的 “双头” 谈话笔录(笔录头为 “XX 纪委 XX 监委”),因符合监察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仅以纪委名义出具的 “单头” 谈话笔录,因未体现监察机关调查职权,一般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仅可用于党内审查使用,使用中注意区分。
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职务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由于讯问笔录针对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且制作过程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过严格把关,移送司法机关后可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询问笔录:证据效力 “明确有效”,在刑事诉讼中属于 “证人证言” 范畴,具有法定证据资格。只要询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询问笔录就能作为定案的重要参考,帮助司法机关还原案件事实。
二、精准使用是办案质量的 “生命线”
实际办案中,既要厘清三者区别,更要把握使用细节,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笔录无效或程序违规。
1. 谈话笔录:灵活适用,注意区分 “名头” 与 “内容”
名头选择看身份:初核阶段对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谈话,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建议使用 “纪检监察双头” 笔录;对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谈话,建议使用 “单监委名头” 笔录,避免因名头与身份不符影响效力。
内容衔接看性质:立案后,若仅核实被审查调查人的仅对违纪问题(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取证的,可只使用纪委的谈话笔录头;但当谈话内容涉及职务犯罪事实(如贪污款项的具体金额、受贿的时间地点)时,应当立即转为讯问笔录,确保犯罪事实记录符合刑事证据要求。
2. 讯问笔录:严格规范,守住 监察“程序” 与 “权利”
只能使用“单监委”头:立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讯问笔录只能用 “XX 监委” 单头名头,不得使用纪检监察双头或单纪委名头。
程序严守 “法定要求”:讯问前需向被调查人告知权利义务(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宽处理);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需完整、连续,不得剪辑;讯问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保障被调查人休息权,严禁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
3. 询问笔录:统一标准,注重 “对象” 与 “程序”
对象专属不混淆,仅有监委单头:无论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只要是向证人、被害人、知情人取证,一律使用 “单监委名头” 的询问笔录,严禁用谈话笔录或讯问笔录替代,避免因笔录类型错误导致证人证言无效。
程序规范保真实:询问前需向证人出示证件,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应个别进行,同一案件的多名证人不得同时在场,防止相互串供或影响证言真实性;笔录制作完成后,需交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捺印,确保内容与证人陈述一致。
三、精准区分,规范使用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虽同属 “笔录”,却承载不同办案功能:谈话笔录是违纪违法调查的 “基础工具”,讯问笔录是职务犯罪调查的 “核心武器”,询问笔录是收集证人证言的 “关键载体”。三者的区分与使用,不仅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合规性,更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精准掌握三者的区别与使用规范,既是提升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纪法尊严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