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能和被反映人之外的人员谈话吗?

2025年11月20日 1点热度 0人点赞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将适当了解作为和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并列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何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与被反映人接触。”

有人认为,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不能采取谈话措施。笔者认为,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措施,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但不能与被反映人接触。与被反映人之外的有关人员谈话,是验证问题真实性的核心手段和题中应有之义。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中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这个表述本身包含了除被反映人之外的所有知情人、关联人。例如,可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其反映问题的细节和证据;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了解被反映人的日常工作表现、职责范围、群众口碑等;向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商务活动、利益输送等。与这些人员谈话,是“了解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不得”。一是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这意味着适当了解不能使用讯问、询问、查封、扣押、冻结等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谈话本身不属于这些强制性措施。二是不得与被反映人接触,这是“适当了解”阶段最关键的禁令。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串供或销毁证据,在问题尚未核实前,避免打草惊蛇,保护干部,对于可能失实的问题线索,避免过早对被反映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声誉影响。这个禁令恰恰从反面证明了,设定了解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被反映人之外。如果连其他人员都不能接触,那么适当了解就无法进行,失去了其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意义。

《监察法实施条例》新增适当了解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目的是以相对低调和有限的方式,快速判断线索的可信度和价值,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适当了解的方式非常灵活,除了谈话,还可能包括调取书证、查询信息、走访了解等非限制性措施。适当了解的强度远低于初步核实,更强调工作的隐蔽性和对正常工作的最小干扰。

在与被反映人之外的人员谈话时,一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确保程序合规;二要注意方式方法,降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冲击;三要明确保密纪律要求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予以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影响后续工作;四要聚焦验证目标,谈话内容紧紧围绕问题线索所涉及的事实进行,旨在验证其真伪,不随意扩大范围。

从《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看,适当了解的边界是对外围可谈,对核心禁触;可柔性了解,禁强制措施。与除被反映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谈话,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适当了解这一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精准、审慎、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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