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杰欠债主陈某的钱不还,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曹杰及前妻没有按时还款。并且为了逃避还陈某的钱,曹杰躲了起来。陈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没能要回。
3年后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陈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时,陈某无意间在前台发现“消失”已久的曹杰正在结账,于是赶紧上前要求还款。
曹杰声称“我不欠你钱”并想要离开。陈某一边拉住曹杰的胳膊一边给丈夫吴某打电话,朋友周某则拨打了110报警。不久,吴某带着案件材料赶到了KTV,双方再度陷入僵持。
僵持中,陈某给执行法官打了电话,但没有接通。后来,双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协商处理。
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点赞派出所民警——法律规定把握运用正确。曹杰与债主陈某之间欠债不还确为私人纠纷,派出所不应当介入!
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后,一起到渝北区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随后,陈某、周某相继离开,只剩下吴某、李某二人与曹杰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曹杰先后两次到派出所隔壁医院二楼的卫生间上厕所。
为防止曹杰“金蝉脱壳”,吴某、李某一直紧紧跟随,并在卫生间外的走廊里守候。
清晨5点,曹杰给现任妻子发短信,说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并让妻子赶紧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随后,曹杰第三次去医院上厕所,吴某、李某依旧在走廊等候。曹杰为求脱身,尝试通过卫生间窗户脱离“险境”,却在翻窗过程中不慎坠楼。
久久不见曹杰出来,吴某二人进入卫生间,却发现空无一人。几经寻找,最终在卫生间窗外楼下的马路上发现了一动不动的曹杰。两人赶紧通知民警联系了医护人员,但曹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曹杰的家属告状,吴某、李某等人的行为系非法追债,变相限制了曹杰的人身自由,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摆脱限制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不存在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了曹杰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死者曹杰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毫无主动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行为,遇到债权人陈某时甚至矢口否认。而事发当晚,法院和公安机关均无法即时解决债务纠纷,如果陈某此时不拉住曹杰,债权的实现很可能将再次陷入无尽等待。
陈某、吴某、李某等人拉住曹杰胳膊要求还款以及全程跟随守候等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天亮后共同到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并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他们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且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曹杰全程都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短信,债主陈某一方均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事发地的派出所和医院均有人员值班,如果曹杰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寻求保护和帮助。
而曹杰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明知危险仍试图借上厕所之机翻窗离开现场,不慎坠楼致死,其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债务人曹杰经过法院的判决、执行,却仍然逃避还款责任,甚至躲起来不见债主,逃避债务。时隔几年后双方偶然相遇,为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以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在扭住他的同时电话求助,以及后续过程中的时刻关注、跟随守候,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多年难觅踪影的曹杰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而且,曹杰发短信叫妻子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以及最终从卫生间翻窗逃离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这些“扭拽、跟随、守候”的措施确有必要。
曹杰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被人跟随和从二楼翻窗,哪种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应该有足够的认知比较和理性判断。曹杰行为后果自己负责。
债主陈某采取正当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讨债行为与曹杰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公正判决,不得不令人想起过往的一些案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逃跑坠楼或者跳河死亡,死者家属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本案揭示,法院判决为躲避债务逃跑死亡的,责任由逃跑者自负,债主无需赔偿!也就是无责!免责!
同样的道理,违法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逃跑死亡的,也属于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的情形,执法机关无责!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