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判决!在实施抓捕这类紧急状况下,民警依法开枪无罪!

2018年12月25日 3688点热度 1人点赞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子。

张岩是一名派出所的教导员。2000年5月22日,受所里指派,张岩带领民警去抓捕因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而拟报劳动教养的违法人员孙平。但孙平抗拒抓捕,他用脚踹碎落地窗玻璃、并用一把椅子把窗上的碎玻璃碴打掉。随同执行抓捕任务的巡警梅文,眼看着孙平抗拒抓捕并逃跑,在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都无效的情况下,向孙平开枪!拒捕逃跑的孙平被梅文开枪击中,死了。孙平这么一死,检察院自然就介入了调查。检察院对张岩和梅文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级法院以张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梅文无罪。但是,原公诉机关及张岩均不服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上诉。张岩上诉的意思是,自己无罪。检察院抗诉意思是,不只张岩犯滥用职权罪,梅文也同样犯此罪。于是,法院进行了二审。但二审的水平也一般。二审法院对张岩是这样说的,你身为人民警察,在正常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给巡警梅文下命令,让他向孙平开枪,造成孙平死亡的后果,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二审法院对抗诉机关这样反驳:梅文是执行张岩的命令开枪射击、击中孙平后致使其死亡,梅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这里暂停,有个逻辑上的瑕疵,让小编小小地质疑一下。假如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教导员张岩的指令是错误的,也就是不应该对孙平开枪,那么,巡警梅文没有拒绝这个错误指令,而执行了“张岩发出的错误的指令”,他也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既然梅文无罪,张岩何以有罪?时光如梭。张岩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上访。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值得关注的是,再审提出了这个案子“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依法进行考量”的正确法制思维。那谁,你别在下面嘀嘀咕咕什么抛物线,赶紧瞪大眼睛,牢牢记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面的经典释法说理!第一个经典,中院认为“武器的使用针对的都是严重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而孙平‘用脚踹碎落地窗玻璃、并用一把椅子把窗上的碎玻璃碴打掉’的行为,虽然属于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所以开枪不符合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的判决意见,是不适当的。给力!第二个经典,中院说,这个案子必须考虑的是,梅文是在孙平抗拒抓捕并逃跑,经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仍无效的情况下,向孙平身体的非要害部位开枪,意在阻却孙平逃跑,以实现将他抓获归案的目的,而孙平中枪死亡的后果不是开枪民警所追求的。你瞧瞧人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合法司法——民警开枪的目的不是为了打死孙平,只是为了制止孙平逃跑,民警也不想孙平一定死。第三个经典。这个案子的定性不应当是民警滥用职权犯罪,而应为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不当。在实施抓捕这类紧急状况下,要求警察如事后评价这样客观冷静是不现实的,所以,张岩、梅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结果亮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张岩有罪的判决,宣告张岩无罪;继续维持梅文无罪的判决。张岩再审被宣告无罪了,他依法向法院申请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蓝衬衫们(公众号:蓝衬衫们)想说的是,罪犯成为罪犯并抗拒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民警抓捕罪犯并将其绳之以法,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实践中,罪犯在被抓捕过程中不抗拒、不逃跑的,有,但不多。本案揭示的因罪犯抗拒抓捕被击中死亡、法院认定民警开枪无罪的判决,可以成为民警开枪合法案件的标志性判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实施抓捕这类紧急状况下,要求警察如事后评价这样客观冷静是不现实的”的判决意见,彰显了法律的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精神。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必将成为对民警开枪合法性认定的里程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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