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9月1日晚8点10分多,女孩罗某电话报警求助,说自己的手机被认识的人抢了,110以“因手机引发纠纷”登记。 公安分局接到110指派后,指挥西河派出所去处警,西河派出所值班的警察李某随即带着协警代某出警了。 当晚20:17分,李某着制式警服与着治保队制服的代某驾驶闪着警灯的制式警车到达报警现场。 见到报警人罗某后,罗某对询问她的民警称不认识抢手机的人。 当晚20:23分左右,李某开启了执法记录仪,罗某将李某和代某引领到××巷中部黄住的2单元1号,李某敲开了黄伟的房门。 罗某指着黄伟说,他就是抢我手机的人。民警李某便以有人报警黄伟抢手机,要求黄伟到派出所调查。 黄伟拒绝去派出所并打算关门,民警李某阻止他关门。在僵持中,黄伟反身跑进屋,从客厅门的地方向外跑出来并举起了刀,李某边后退边掏出了腰间的手枪,女孩罗某却跑去拉民警李某的手,然后摔倒。 此时,李某已经退到停放的警车旁边,在见到黄伟拿刀起的八秒后,向跑到房门外的黄伟说着“……敢”,击发了一枪。 黄伟说着“你……是不是要开枪”等话,进入房里面关上了防盗门。 李某随后呼叫增援,并向派出所报告了发生的情况,同时,激动地向群众解释开枪原因。 2分钟后第一批增援的警察到达现场,开启了执法仪记录。 李某在开枪后7分多钟和12分多钟分别向派出所和分局的指挥室报告了相关情况,并估计击中黄伟,要求最好通知120到现场。 快速反应的警察到达现场后,在黄伟房屋前后窗分别向屋内喊话,要求黄伟开门,但黄伟没开。增援警察要求通知119到达现场。 119指挥中心指令消防中队到现场处警。在等待期间,现场的警察继续向黄伟喊话,告诉他120在现场,如果受伤的话可以救治,不要耽误救治时间,并试着想拉开窗上的铁护栏,可没拉开。 41分多钟到达现场的消防队员用罗某的钥匙开门没打开,就剪断了四根房前窗户防护栏,搬开一个缺口。 西河派出所所长冉某在现场拨打了120。现场的防暴警察在开枪后的49分钟时翻窗进入房间内,用约束带将背对着房门侧身躺地上的黄伟进行双手背靠式约束。 在搜身寻他的刀时,发现黄伟腹部有一小孔,黄伟说自己肚子疼。防暴警察随即向窗外的现场指挥报告了房内情况,并要求拨打120,还试图从房内打开房门但打不开。 消防队员在开枪后的54分多钟将防盗门撬开,防暴队员看到120还没到场,就将黄伟抬出房屋放在警车上送往医院抢救。走到半路看见了120救护车,警察和护士就将黄伟抬到救护车上,开枪后的1小时5分,检查发现黄伟已没有生命迹象,医生向现场警察讲明黄伟已死亡。 在现场警察的要求下,救护车在1小时14分多钟把黄伟接入省人民医院,急救检查情况是,黄伟神志消失、腹部脐下有一疑似弹孔,病情判定为救护车到达现场已死亡。 事实的真相是,报案女孩罗某对出警的民警李某撒谎说不认识黄伟,就是想尽快拿回手机,不想与黄伟再有任何瓜葛。 当黄伟持刀冲向警察时,罗某觉得黄伟拿刀只是想吓唬警察,她拉警察是不想警察开枪伤害到黄伟,好聪明的女孩! 接下来,黄伟的姐姐控告民警李某开枪涉嫌滥用职权罪。黄伟的父亲以派出所民警李某违法使用枪支导致黄伟死亡,要求公安局赔偿129.5593万元。 检察院询问时,李某说,危及群众及处警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为紧急情况,黄伟挥舞着刀向我冲来,退到警车已无躲避空间,当时情况太紧急,不清楚开枪是否击中。 李某所在公安分局的领导那叫有担当。说民警李某依法使用枪支,开枪是合法的,黄伟的死亡是他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公安局不予赔偿。 黄伟的父亲不服告到法院,说民警开枪违法,把他儿子生生打死了。 法官说,罗某指认黄伟抢劫手机,黄伟不配合去派出所调查并强行关门,然后快速回屋持刀冲向屋外的民警李某等人。
李某看见黄伟持有刀刃18cm长的刀冲向自己,在边退边拔枪中又遇罗某冲来拉手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在运动中4.3米内的近距离和短暂的8秒中,完成拔枪、上膛等动作后,开枪将黄伟击伤。 法官认为,李某在如此近的距离和短时内、判断黄伟持刀袭击的紧急情况下,做出来不及鸣枪示警就开枪的应急反应没问题,况且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涉嫌滥用职权罪,说不立案。所以李某开枪合法。 黄伟父亲说,黄伟距离李某4.3米不可能伤害李某,李某在没有鸣枪示警的情况下,在4.3m直接射杀黄伟是违法的。 法官说,黄伟是身高1.81m以上、营养正常且醉酒后较冲动的男性,他持有刀刃18cm的刀冲向李某,可以在4.3米之内以很短的时间刺伤或者刺死李某,而李某在后退之中拔枪、上膛过程中又受女孩罗某影响,在运动中近距离和短时现场判断来自黄伟的暴力袭击属于紧急情况,这种情况来不及鸣枪示警就开枪属于正常的现场应急反应,民警不违法。 黄父说,怎么不违法?原审法院认定枪杀事实不清,儿子黄伟并没有伤害任何人,李某属于违法开枪。 给力的是,民警所在的公安分局在法庭上切实维护了民警的执法权威。说黄伟持刀冲向民警距离和时间都很短,加上黄伟的身高和刀具本身的长度,可以推断已对民警构成威胁,这种情况民警开枪合法。 也要给公正的法官点赞!对于黄伟父亲诉民警枪杀儿子这个说法,法院认定说,黄伟明知是警方调查而拒绝配合口头传唤,并持刀快速冲向民警,黄伟的行为可以视作“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不论最终黄伟是否刺伤了李某,都足以认定黄伟当时已经对李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民警李某开枪时的状态是在极短距离和极短时间内,一边向后退让一边拔枪上膛,其间还受罗某拉扯影响。李某开枪是作为警察正常的应激反应,符合“来不及警告,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规定的情形,李某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且正当。
好了,啥都别说了,请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