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纪讲堂,文章内容供参考,请以具体纪法条规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权利影响全表
一、公务员
处分类别 |
处分期 |
年度考核 |
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警告 |
6个月 |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记过 |
12个月 |
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记大过 |
18个月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
降级 |
24个月 |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
撤职 |
24个月 |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
开除 |
/ |
/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备注 |
上表内容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 |
二、从事管理岗的工作人员
处分类别 |
处分期 |
年度考核 |
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
薪酬待遇 |
警告 |
6个月 |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未禁止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记过 |
12个月 |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记大过 |
18个月 |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降级 |
24个月 |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撤职 |
24个月 |
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
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开除 |
/ |
/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
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
备注 |
上表内容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 |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
|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五、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