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贪右手洗”如何定罪?一线监察官3分钟讲透“自洗钱”边界!

2025年3月25日 12点热度 0人点赞

在研究“自洗钱”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叫“洗钱”。“洗钱”顾名思义就是将肮脏的钱洗成干净的钱,用规范的语言表述就是,行为人将非法所得及收益(如贪污、贩毒、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空壳公司、地下钱庄、虚拟货币、虚假交易、赌博等方式,经过上述一系列操作掩盖其来源和性质,使这些脏钱在形式上合法化,最终可以用于正常消费或投资。我们国家为了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打击,设定了洗钱罪。这些赃钱即来源于七大犯罪类别(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其他人只要掩饰、隐瞒上述七大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就构成洗钱罪。

01一、“自洗钱”的概念

在2021年3月1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贪官们噤若寒蝉,因为修正案删除了191条原条文中“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的表述,明确将“自洗钱”的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所谓的“自洗钱”就是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行为人,自己通过掩饰、隐瞒一系列操作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形式上变成合法化财产,以此逃避法律追查。

提示:如果贪污贿赂中的赃款赃物仅发生“物理转移”。即行为人获取贪污贿赂赃款赃物后,单纯持有、占有、藏匿赃款赃物,后续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内容和范围没有改变或增加,仅是一种自然延伸状态的“物理转移”,此类情况不应认定为洗钱行为。

特别注意:“自洗钱”属于洗钱罪的一种方式,因此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比如,行为人实施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自洗钱行为便不构成洗钱罪。但是,在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 ,即使职务犯罪因超过追诉时效等原因未追诉,由于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只要实施了自洗钱行为,除情节显著轻微及洗钱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外,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 ,至于是犯罪中止、未遂或既遂,则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02二、贪污贿赂中“自洗钱”的后果

我们举个例子,在2021年3月1日前,某贪官将非法收受的1000万元受贿款通过地下钱庄购买比特币,转移至境外交易所变现为美元。我们办案机关只能认定这个贪官构成受贿罪,他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国外的赃款1000万元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进行刑法评价;但是,注意但是,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到了刑法191条,贪官再发生上述这种行为就会构成受贿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总结: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单独定某贪污贿赂罪(如受贿罪);生效后:定某贪污贿赂罪(如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刑期及罚金显著增加

03三、贪污贿赂中“自洗钱”的管辖问题

贪污贿赂相关罪名由监察委员会进行管辖,洗钱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出现了被调查人的“自洗钱”行为,仍然应当由监委管辖。一是,该被调查人的自洗钱行为与其贪污贿赂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由监察委员会办理更为适宜;二是,监察法34条规定了,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所以监察委员会主办,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更为适宜。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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