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领域腐败案件查办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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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领域腐败案件查办技巧

本文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近期,根据上级安排多地紧盯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涉及的部门主要是各地的粮食监管部门和国有粮食储备公司。

粮食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存储、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拟定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的主要业务:粮油及制品储存、中转、收购、调拨、加工,货物中转等。

收购环节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与个体粮商合谋,借用并虚填农户持有的《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安排表》《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等证明储备粮订单粮食被政府收购的材料,套取直补款用于私分。

2009年,某镇政府根据文件规定,确定辖区四个村当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为1800吨,并对售粮农户按0.24/公斤进行补贴。

某粮食管理所所长李某甲在实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和对售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工作中,在四村种粮农户没有销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情况下,与个体粮贩张某某合谋,由张某某在上述四村的村干部处取得《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安排表》《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联户售粮证明》以及农户的存折(一折通)等申请订单粮食补贴的材料,再交由粮食管理所人员制作虚假的收购订单粮食补贴材料,从而在账面上完成对上述四村售粮农户的订单粮食收购任务,套取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款。

李某乙作为粮食管理所副所长兼会计,在制作上述四个村的《2009年粮食订单补贴明细表》《2009年粮食订单补贴发放表》等相关材料时,将明显不符合文件规定且实际上并没有销售订单粮食的《售粮证》等材料予以审核通过,并将相关材料造册呈报给镇财政所,致使镇财政所发放给上述四村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款共43.2万元。

张某某与四个村的村干部领取了上述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款后,进行私分。李某甲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乙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订单粮食”奖励政策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明知收购的粮食不符合奖励条件,仍然违规办理收购手续,导致奖励资金被套取、骗取。

2011年8至9月,沈某某担任某储备粮公司甘霖办事处主任、徐某某担任某储备粮公司中心粮库主任,全面负责粮库粮食储备等日常工作。在落实“订单粮食”奖励政策等工作过程中,负有严格按照订单粮食奖励政策收购订单粮食职责,两人在明知他人联系投售的早籼谷系外地粮源的情况下,违反订单粮食补助相关规定,分别将他人从他处购买冒充本地种植的823862公斤和720494公斤早籼谷予以收储;

俞某担任该储备粮公司甘霖办事处会计期间,负责省级“订单粮食”收储工作中提供准确清册数据等工作,在明知上述823862公斤早籼谷不符合收购条件的情况下,指使粮站财务人员违规办理订单粮食收购手续,导致其负责提供的作为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依据的原始清册数据不准确。

沈某某、俞某、徐某某的行为致使“粮食直补-早稻订单奖励”资金被套取,沈某某、俞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1.19万元,徐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6.02万元。沈某某、俞某、徐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收粮时故意压低价格数量,入库时提高价格和数量,从中套取收粮资金。

仪征市纪委监委查办的案件中发现以下几种作案类型。

1.该市多个基层粮站在收购粮食时,工作人员故意多扣收购粮食的水分、杂质,甚至通过操作磅秤等来压低账面数字,这样变相多收的粮食便可卖出捞钱。如陈集粮站原站长高时林就通过这种方式14次贪污粮款共计112.22万元,被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粮站收购的粮食一般分为三个等次,对应收购价格递减,部分工作人员便利用虚报粮食质量定级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经查,有粮站通过伪造收购凭证、虚报粮食等级来非法占有中间差价,如高时林曾经采取以三等粮与农户结算,以二等粮与总公司结算的方式,套取差价10万余元。

其他作案手段粮食价格和数量与实际不符,低价入库、高价报账;压级压价,多除皮或有意压秤,虚增粮食收购价格;对收购的质量、标准把关不严,入库粮食水分、杂质超标,造成库存短少、质量下降;入库粮食以次充好、以旧当新,用新旧粮差价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故意拖欠粮款、冒领补贴,或者先收后转等问题;在粮食化验、检测、司磅、验收过程中故意降低要求和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金浪费等问题。

办案技巧:

骗取粮食直补款腐败案件。一般是村干部与粮所工作人员串通,假冒农户名义签订售粮协议,伪造农户委托证明等交到粮所申领粮食直补款,再借用或骗取农户存折套取补贴款据为已有。调查人员可有针对性地向农户了解具体情况,并通过鉴定农户签字笔迹查清农户是否申请补贴款。

对于收购过程中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行为。对粮库进行盘点收购和验收关,加强入库粮食检验,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要严格规范入库检斤单、质量检验单等收购凭证相关资料的记录和留存管理。

销售出库环节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没有认真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未发现委托粮油企业保管的粮食被保管企业擅自出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甲方)与某粮油公司(乙方)签订了201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保管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3941吨,粮食所有权属国家,甲方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乙方对粮食行使保管职责。甲方以县、区为单位在乙方所在地设立监管办事处,对乙方粮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内容。

2011429日上午,该粮油公司经理徐某(已判刑)私自将代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保管的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售169900公斤。同年51日,徐某听说县粮食局组织人员进行库存检查,便购买小麦166140公斤对出售的小麦进行了补充。

201155日,县粮食局对该粮油公司代中储粮某直属库储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后,徐某于次日至64日,私自将该库存点储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售1818700公斤,将部分卖粮款挥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0.63万元。

尼某作为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股长,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承担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等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徐某的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尼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帮助粮食购销企业提前收回履约保证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为该企业出具虚假的粮食转化证明,并收受企业赠送的财物。

2016年8月31日,某公司在网上拍下了东北粮库超期储备粮,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该公司把约6000吨超期储备粮运回某县。依照规定,该批粮食需在县粮食局监管下进行转化,由于该公司资金紧张,为尽快拿回履约保证金,公司决定送10万给该县粮食局局长辛某某。

2016年12月初一天晚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开车接到辛某某,在车上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月饼袋子送给辛某某,辛某某予以收受。后辛某某安排县粮食局执法监督股股长杨某在该公司粮食转化的材料上盖章,公司顺利拿回了履约保证金。辛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升溢粮出售后不入账侵吞,虚报粮食保管费用。

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不在库存账内,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就是“升溢粮”。

2013年1月至2019年9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粮库原主任谈卫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侵吞“升溢粮”、虚假报支、售粮收入少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84万余元。

其中,就涉及43.7万余元“升溢粮”粮款。2017年,经谈卫东授意,粮食经纪人薛某以支付粮食保管费用、力资费名义自制两张报销凭证,经谈卫东审批后,从邵伯粮库虚假报支6万余元,这笔钱转手就进了谈卫东腰包。

为让售粮收入少入账,谈卫东先和粮商商定一个出库费标准,由其将出库费打到谈卫东个人户头,谈卫东再按另一个更低的出库费标准,将款项解缴到粮库账户。其中的差价,大致在每吨10元至25元之间,全部被谈卫东侵吞。

其他作案手段:粮食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拆分规避招投标、围标串标;违规加收出库费用、虚列运费、装卸费等支出项目;空进空出、掺假使假、吃拿卡要,私自出售“升溢粮”,通过虚假销售合同,销售不存在的“空气粮”等问题。

办案技巧:

办理粮食管理人员倒卖、违规处理粮食导致国家储备粮损失案件。一是调取储备粮油入库登记检验检斤结算单确定库存应有粮食,粮食出库记录及相关签批手续,核算在库库存总量,分析库存粮食是否存在非正常耗损等情形;二是特别注重调取粮食储备库的账务说明、记账凭证等材料,核查是否存在倒卖后伪造材料应付检查,从而确定责任人员。

存储环节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为掩盖超标准损耗的库粮,违反规定将部分粮食做报损处理。

某粮食储备库从2008至2010年共收购市、县级储备粮6927044公斤,2011年全部售出,共计售出储备粮6510120公斤,库亏416924公斤(其中超标准损耗245229.65公斤)。

在该县粮油服务中心主任周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储备库保管马某某(另案处理)与储备库主任吕某某、会计张某(另案处理)共同制作损耗报核单,将超仓储损耗标准的245229.65公斤储备粮作报损处理。经鉴定,超标准损耗的245229.65公斤储备粮总金额共计50.03万元。吕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虚报粮食数量、账上序列库存等手段搞“转圈粮”,套取国家财政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粮站应定期轮换储备粮,即卖出旧粮、购进新粮,旧粮市价低,新粮市价高,一些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便将旧粮以低价“卖出”,再将其整理、除杂、装卸、过磅后,作为新粮以高价“买回”,原地“转圈”以骗取财政补贴收入。

四川省青神县国粮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陶永鸿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经查,在2018年一批3100吨储备粮轮换中,陶永鸿伙同财务科原科长郭秀群通过“转圈”以旧当新,骗取国家资金近23万元。而早在2016年,陶永鸿等人从粮商手中收购旧粮入库,以旧当新的896吨“转圈粮”让其捞到20万元的差价。

其他作案手段:违规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多报粮食损耗、虚报瞒报库存;亏库短量、擅自动用置换、盗卖储备粮等靠粮吃粮问题;在粮食仓储设备等购买、维护、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报高价套取公款,通过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问题。以旧粮顶替新粮入库。

办案技巧: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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