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可能”和“铁证如山”:弄清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2025年3月25日 13点热度 0人点赞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既负责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又负责办理职务违法、党员违纪案件。以党员违纪案件为例,很多人都认为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违纪案件,因为违纪案件也不需要经过法院庭审进行质证,证据标准差不多就行了,这种想法对吗?显然是不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3条就规定了,我们办理的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但是二者的证据标准一样吗?也确实不一样,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要略高于违纪案件的证据标准,因为党章对党员有着更高的要求,纪严于法,尤其在党员自认等情形下,违纪案件的构成要件所涉证据标准会低于职务犯罪案件,并有其本身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和案例分析:

01一、宏观上职务犯罪与违纪证据标准的区别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证据标准为确实、充分(见文尾法条链接),具体包括四大核心要件;一是,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排除伪造;二是,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无根本性矛盾,形成闭合逻辑链;三是,结论唯一性,全案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四是,排除合理怀疑。

大家注意以上四点没有,重点来了,我认为违纪案件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在前三点的证据标准上是一致的,但是在第四点排除合理怀疑上是有区别的。即,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可认定被告人有罪;违纪案件的证据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是被调查人(被反映人)能够自认或者与相关证人证言上整体上相符,即在此种情况下具有高度可能性(类似于民诉中的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其存在违纪行为,具体处理方式从证据出发,我们接下来举例。

02二、模拟案例,受贿罪还是违纪?

某局局长张三在立案审查调查后,供述其三年时间违法收受某供应商李四5箱茅台酒(每箱价值约1.8万元,5箱共计9万元),为其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但案发时局长张三已经将上述5箱茅台酒全部饮用,致使酒的价值和真伪无法评估。

从性质上看某局局长张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由于证据上缺少茅台酒的价值真伪鉴定,无法排除该酒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合理怀疑,所以认定受贿罪的证据不充分。但根据某局局长张三的供述以及证人供货商李四证言、相关工程项目书证,具体可以认定张三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财物价值的大小只是量纪的轻重,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另外,我们再反向思考一下,如果某局局长张三供述供应商李四共计5箱茅台酒,但李四予以否认,则属于证据之间出现了根本性矛盾,不能认定李四存在违纪行为,办案人需要进一步补证!

03三、若证据有瑕疵,可以收缴涉案款吗?

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党员干部自述存在收受财物问题,本人主动上交财物,但因时间久远、人证书证缺失等原因,其收礼问题无法被查实,对此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纪,对党员干部主动提出上交财物,可以按照其自述收受财物的金额,采取登记上交方式处置,办案人员及时办理暂扣财物手续,填写《登记上交财物清单》,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无需引用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为不属于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待上会后将涉案款物统一上缴国库。

第二种:党员干部收受财物问题被查实,收受财物与给予财物的双方人员供述基本一致,但因财物已被消耗或损毁、购买财物原始票据丢失等原因,无法查实财物的具体价值,党员干部提出愿意估价主动上交,如本文模拟案例某局局长张三收受供货商李四的茅台酒,之后被饮用无法证实真伪和价值。

我认为,纪严于法,只要收送双方关于收送的具体时间、地点、事由以及礼品的品牌、数量及价值等基本事实供述一致情况下,仍应当认定为收礼违纪行为,可以按照收礼人本人估价或送礼人证言,择一较低的价值,采取登记上交方式处置,所以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纪,对涉案款物登记上交。理由在于,实践中很多收受烟酒等财物的案件都存在东西消费或灭失,或送礼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的情况,如果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会产生纵容违纪行为的问题,所有人都会以此为辩解。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修正)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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