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导性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入库编号:2011-18-1-404-001)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

2025年7月28日 6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该如何界定? 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

2022年6月6日 92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当如何区分? 答: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财物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2022年2月28日 1411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