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牢狱之灾”到“从轻发落”,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四大条件必有其一

2025年3月15日 17点热度 0人点赞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在查清被调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后,形成案件卷宗及起诉意见书,依法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进行刑事审判。2018年10月修订的刑诉法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9年制度延伸至监察调查程序之中。

从监察领域来讲,我认为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目的旨在通过激励被调查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处罚,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里需要注意,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一是,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据刑诉法在程序上从简(比如速裁程序),实体上从宽处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被调查人自愿且主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监察机关又给检察机关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这种量刑从宽的力度更大。


给检察机关出具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监察法34条(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即召开监委常务会议(只不过一般都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讨论决定后,形成书面请示并加盖本委公章报送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一般都是在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时,连同《起诉意见书》、案件卷宗将《从宽处罚建议书》一起移送给检察机关,最迟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另外,在移送起诉时没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符合四大条件之一,监察机关可以出具从宽处罚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214条详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

(一)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二)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谈话时投案的;

(四)职务犯罪问题虽被监察机关立案,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五)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六)涉嫌职务犯罪潜逃后又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投案的;

(七)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八)经他人规劝或者在他人陪同下投案的;

(九)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

(十)具有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

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用前款规定。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215条详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

(一)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其他罪行的;

(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的;

(三)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的;

(四)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被调查人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前款所称同种罪行和不同种罪行,一般以罪名区分。被调查人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罪名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216条详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

(一)全额退赃的;

(二)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

(三)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监察法实施条例217条详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

(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五)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一般是指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重大案件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查证属实一般是指有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

国家重大利益,是指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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