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纪法层面上讲,“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规定,通过侵占、截留、隐匿等手段形成的资金,通常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而是由个别部门或人员私自支配。在不涉及挪用公款、贪污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因为该种情形直接适用刑法追究责任,故不再赘述),我们讨论一下党员干部设立小金库以及使用小金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应当如何处理?
在此之前,我们复习一下纪律处分条例的生效版本。截至目前,纪律处分条例共有五个版本,以此确定设立及使用“小金库”分别在不同年份,应当匹配的处分条款:
1. 1997年试行版(略):共172条,七大类,分别为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等。
2. 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正式版):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3. 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版):共133条,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4. 2018年修订版:共142条,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等重要内容,体例与2015版相近,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
5. 2023年修订版:共158条,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三次修订的版本,共142条,与前一版相比新增16条。
按照2009年7月24日,中纪委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规定了关于“小金库”违纪行为的适用的纪律处分条例条款,由于在2009年适用的为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会同时注明2015年、2018年、2023年版本对应的条款。其中2015年版本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版本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版本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对应各版本生效时间,从五种类型出发,根据下文匹配对应版本的条款!
一“小金库”各种行为匹配的党纪条款
第一种:党员干部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了,若追究责任: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违反财经纪律)。
由于2015年《条例》、2018年《条例》和2023年《条例》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总则部分为此新设“纪法衔接”条款。由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因此应归类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此,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35条。
第二种;党员干部使用小金库用于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了,若追究责任: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但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后的,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定性。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应按照具体违纪行为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且注意小金库依然属于公款。因此,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96条(吃喝、送礼等高消费娱乐)、第98条(旅游);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103条(吃喝、送礼等高消费娱乐)、第105条(旅游);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吃喝、送礼等高消费娱乐)、第115条(旅游)。
第三种:党员干部使用小金库用于新建或者改扩建、装修办公楼等,若追究责任: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126条(违反财经纪律);
“小金库”属于公款,因此,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02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109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19条,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定性。
第四种:党员干部使用小金库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滥发奖金、扩大补贴范围或其他超标准支出等,若追究责任: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126条(违反财经纪律);
“小金库”属于公款,因此。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97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104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定性。
第五种:党员干部将小金库中的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的,若追究责任: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84条(贪污贿赂行为);
“小金库”属于公款,如使用“小金库”款项中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私分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数额和情节未达到立案标准,且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以及条规引用。因此,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
二“小金库”私设与适用的总体处理原则
从实践上看,党员干部在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用,所以设立“小金库”与使用“小金库”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我认为不应当进行重复评价。如果仅仅是私自设立“小金库”,而没有去进行使用或者还未来得及使用,仅以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即可,表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设立“小金库”。如果设立“小金库”后,相关证据已证实大部分款项资金的具体去向或用途,应按照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违纪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作为情节予以表述即可,适用条款参照上述(一)“小金库”各种行为匹配的党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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