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房产不过户?办案高手一定会锁定并调取这些证据

2025年3月25日 13点热度 0人点赞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受贿罪案件中,会遇到很多的受贿方式,除了较为直接的权钱交易外,还有许多特殊的受贿方式,比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收受干股、收受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等,对于我们办案人的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从法理或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为刑事法律讲的是事实上占有,而非民法上的物权变更。这一点在2007年7月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予以明确了(条文见末尾-法条链接)。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除了行贿人、受贿人的言词证据外,我们办案人对于这种收受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贿案件,需要尽可能调取哪些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案件扎实。从办案实践出发,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的房屋后,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我认为主要会出现两种辩解,一是这处房屋是我跟行贿人借用的;二是,我没有实际居住过这处房屋。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其他辩解,暂不讨论。

01一、受贿人说房屋是借用的

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调取证据进行完善,分别为有无借用的合理理由(重点)、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或意思表示。

0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一是,我们需要确定好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如果确实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需要进一步确定亲密程度,通过行贿受贿人的言词证据,调取话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证实双方已经多年没有来往,受贿人向行贿人突然借用一处房屋,缺乏感情基础,初步可以判定没有合理的借用理由。

二是,受贿人借用该房屋的必要性,以及真实用途。比如受贿人在该小区已经有一处房屋了无人居住,为什么还要借用这处房屋等。另外,受贿人和行贿人表示该处房屋是借用时,必然会说出其中的具体理由,我们办案人要沿着这条线,通过调取书证等相关证据来进行印证,找出矛盾点。

三是,根据受贿人的职权范围,需要调取受贿人职责内的相关采购项目、工程等合同书、审批表或相关人员提拔调转等相关书证,形成分析清单,查看行贿人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与受贿人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职权”联系;


02借用时间的长短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时间红线”,但一般来说,如果借用时间过长,超出正常借用的合理期限,外观上可以表现为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例如,受贿人与行贿人签订了房屋借用合同或口头约定了房屋归还的期限,但到期后没有进行归还,仍然长期占用。比如,受贿人解释说其父母进城没有临时住所,所以借用行贿人的房屋,但是一年后受贿人已经又买了两处现房(拎包入住),却仍然让父母一直在借用的房屋居住,长达五年,直到案发。重点调取的书证要跟借用时间长短的支撑理由进行印证,例子中就是调取受贿人又购买两处房屋的合同书、付款记录等。

03有无归还条件或意思表示

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签订了房屋借用合同或口头约定了房屋归还的条件,已具备归还条件,但在合理时间内未归还。如,受贿人解释说,自己的房屋被动迁了,考虑到跟行贿人关系不错,就借用了行贿人不常住的房屋。但受贿人的动迁新房下来后,被受贿人直接出售给了第三人。这个例子就是已具备换房条件,但是受贿人没有归还所谓借用的房屋。这个例子中需要调取的书证就是受贿人将动迁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合同书、收款记录等证据。所以,重点调取已具备还房条件的相关书证。

02二、受贿人说没有实际使用过该房屋

对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关键要素,这也是个客观事实,明确房屋所有证书、房屋钥匙是否在受贿人处保管,调取该房屋的水费、电费、供暖费、网费及物业费等缴费单或支付记录,查看是否由受贿人或受贿人的关联人支付。调取京东、淘宝网络购物记录或美团购餐记录,从收件人、联系电话、地址等着手,看是否有受贿人或受贿关系人的信息。另外,调取该小区的监控视频,查看受贿人是否出去过该房屋,缺点是小区监控视频一般就能保存1个月,而且普遍保存的不规范。通过相关证据,证实受贿人是否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人该房屋。

但受贿人即使不实际使用,也无法排除受贿人未实际占有该房屋。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重点调取行贿人未处置房屋给他人的相关证据。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受贿人解释说借用了行贿人一处价值200万元的别墅,但相关证据表示在此期间,房价疯狂上涨,有人出价600万元买这处房屋,行贿人也没有进行出售。对这个证据进行固定后,进一步核查受贿人是否通过行贿人或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房屋。

03三、再生证据的运用

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犯罪,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所产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原生证据存在或反侦查活动存在的事实材料。

所以,有的时候在案发后,受贿人与行贿人可能订立攻守同盟,将收房变为借房,商定虚假的借用合同、退房协议或销毁受贿人实际占有该房屋等相关证据。我们要注重这些再生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帮助作用。

法条链接:

2007年7月两高印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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