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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范围及处置
序号 |
涉案财物范围 |
处置方式 |
1 |
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 | 收缴(含没收、追缴),责令退赔 |
2 |
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 | 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
3 |
用于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财物 | 没收 |
4 |
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 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封存保管 |
5 |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 | 予以登记上交 |
6 |
其他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 | 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
纪委监委处置之区别
涉案财物 |
纪委 |
监委 |
采取措施 |
暂扣、封存 |
查封、扣押、冻结 |
处置方式 |
收缴、责令退赔 |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 |
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
||
处置依据 |
《党纪处分条例》第40条第1款 | 《政务处分法》第25条第1款 |
《监察法》第46条 |
纪检监察涉案财物处置
纪检监察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监督监察、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追缴、责令退赔,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人员处接收的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具体包括六种处理方式和程序要求。
注意事项:
1.采取措施的主体要适格。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主体是纪检机关。在执纪执法实践中不能混用。
2.采取措施的阶段要准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只能在办理了监察机关立案手续后才能实施;对于立案前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应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以纪检机关名义采取暂扣措施,或者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予以接收。
3.采取的处置方式要精准。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
4.处置方式和依据要注明。收缴、没收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载明,并分别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报告还应引用《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相关条规依据
1.《党纪处分条例》第40条;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4条、47条、58条;
3.《监察法》第25、46条;
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5、45条;
5.《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7、10节,第五章第6、7节;
6.《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7.《刑法》第64条。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清单】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的范围和处置的类别、程序、要点及依据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