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执法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故意以虚假借款的形式实现利益输送,一旦案发,若双方均承认借款为虚假,则该行为可被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然而,若行为人双方或一方坚称借款属实,则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针对此类案件,必须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常识常情常理、逻辑法则以及经验规则,对借款的真实性加以分析判断。 一、“以借为名”的受贿法规依据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