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诫勉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从日常监督,抓早抓小的角度来审视,适用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二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以诫勉的方式进行问责。 2025年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