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和侵占行为区分方法

2022年11月11日 494点热度 1人点赞

盗窃和侵占实践中比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侵占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是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实践案例丰富多彩,但是法理却是一样的。下面就以一起涉及盆栽案件来分析。


基本案情:

2月27日,张某打110报警称其在杭州市某街道明石路某某号门口的盆栽被人盗走。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系张某将一盆海棠花(红色的花苞,正要含苞待放,高度30公分左右)放在店门口,昨天下班的时候还看见过的,到了早上上班的时候就发现不见了。海棠花1月份购买的价值为300元。

通过监控追踪找到了嫌疑人王某,王某交代当天早上7时许,步行去超市买菜的路上,手上拎了两个大塑料袋子,路过了被侵害人的门口,发现店面门口放了两盆花,其中一盆是大盆的未开花,另外一盆小一点正含苞待放、非常漂亮,王某看着这盆小的比较好看,就过去将这株海棠花拔了起来,顺手就放进了塑料袋子里。回到家之后,将“顺手牵羊”而来的这株花养在自己家的花盆里。

王某表示自己非常喜欢花,就想占为己有拿回自己家栽种。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置在店门口的盆栽拿走,盆栽价值较小,能否以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


警官评析之以案释法:


一、构成盗窃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客观上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自以为不会被主人发现,暗中窃取财物,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另外盗窃的财物价值未到达刑事追诉标准,财物数额较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最终,王某被给予三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二、盗窃与侵占的区分

盗窃指的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指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盗窃与侵占的问题,比较难区分,也经常遇到困惑,这关系到公安机关要不要管辖以及受理的问题。

1.行为对象问题

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侵占的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2.行为方式

盗窃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所有,而侵占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

区分的关键在于谁占有财物,如果主人占有财物,行为人拿走了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占有财物,行为人拿走了财物就是侵占。

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例子:

(1)甲住宅内的财物,即使甲完全忘记存在,也是甲主人占有,行为人进入住宅拿走物品的,就是定盗窃。

(2)甲在坐火车,将手机放在面前的档板上,行为人顺手牵羊拿走,就是定盗窃。

观念上的占有例子:

(1)甲将电动车停在家门口,后去外地读书,甲仍然占有该车,行为人偷走电动车,定盗窃。还有本案中的海棠花,虽然主人下班离开了,但仍然属于主人占有,王某偷走该花,定的是盗窃。

(2)甲散养了一批鸡在山上,鸡仍然属于主人占有,行为人盗鸡,定的是盗窃。


三、关于委托物和遗忘物的问题

1.委托物

委托物是主人自愿转移财物给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让行为人代为保管。比如甲外出出差,请乙帮忙照料一下宠物狗,乙接受委托细心照顾宠物,后乙拒不归还,那么乙构成侵占,而不构成盗窃。

2.遗忘物

指的是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比如甲在逛商场上厕所的时候,将手机放在台面上离开了,这就是属于遗忘物,行为人拿走了就是定侵占。

再比如甲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下车时忘记带上手机,下一个乘客将手机占为己有的,则下一个乘客构成盗窃。因为在特定的场所、人员流动不大的地方,占有发生了转化,即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行为人拿走了就是构成盗窃。

另外基层人民法院也判过是否属于遗忘物的案件,比如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兜里,电动车停在单元门口,等被害人下楼后发现手机不见了,行为人顺手拿走了该手机,也是定盗窃的。

总之,财物在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主人就占有财物;财物虽然处于主人控制范围之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定有人占有该财物。对于占有的问题,要根据一般社会普遍观念进行判断,一般人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和“拿”,该财物就是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不构成侵占,构成盗窃。

潜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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