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初核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

2020年12月9日 8832点热度 28人点赞

文章要旨

初核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立案程序才是必经程序。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之前都会经过初核,但以下案件不必初核可以直接立案:

1.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2.网络曝光的恶性事件,且有关直接证据充分的。

3.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恶劣后果且其中明显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上级交办、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相关线索,此前已经过初步核实,证据已经足够的。

权威答疑

1.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Q&A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答:纪检监察机关报请立案应当符合两条标准: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所谓“涉嫌”,主要是指相关证据表明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根据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

立案审查调查前一般要经过初步核实。实践中,也有不经过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程序并非必经程序比如,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5-15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2.“经核实后”是指要“初核”吗

Q&A

问: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 要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是否还必须履行初步核实、立案、取证、违纪事实见面等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在办理程序上,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审查手续,履行立案审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等程序,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党纪处分,不需要再履行初步核实程序;对已受到政务处分的,鉴于在给予政务处分前已与其进行违法事实材料见面核对,在给予党纪处分前不需要再就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其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核对,但经审查发现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外的其他违纪事实的,对新发现的违纪事实仍需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其见面核对。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相应在办理程序上与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后追究党纪责任的程序基本相同,即仍须履行立案审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等程序。但不需要再履行初步核实程序,其中经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没有超出其已受到的纪律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的,不需要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其见面核对。

3.初核是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

Q&A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近年来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对于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某日,网络媒体上出现曝光性举报,某社会女青年B某自称曾系该市某局局长A某情妇,多次在某宾馆某房间内与A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A某为讨她欢心多次出钱为其购买名表、名包、高档服装、翡翠吊坠、玉镯及金银饰品,并出资购买1套房产供B某居住,该房落在A某名下、但房产证曾放在B某手中,A某还曾交给B某数张银行卡和数十万元现金保管。

后A某将B某抛弃,二人闹僵后A某多次威胁B某,B某遂将其知道的A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直接在网上进行曝光,不仅写了一些具体情节,而且附了二人不雅照片和视频及相关房产证、银行卡、名贵物品、大量现金等照片予以佐证。

该信息网上曝光后,在有关部门及时核对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市纪委监委立即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对A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发布了调查信息。此后,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A某的严重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纪委监委依法开展初核、经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等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此规定,纪委监委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要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同时也要看到,案件调查实践中,初核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立案程序才是必经程序。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理解初核与立案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初核是开展调查、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初核的目的是为了核清事实、核清责任,是为了尽可能在外围获取足够多的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是不断朝着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方向在努力,这与立案调查的内容和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初核的结果却不仅仅只有立案一种。初核后案件属于哪种走向,主要取决于核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如果被调查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而且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如果被调查人不存在问题或不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应当实事求是予以了结,或追究其他应负责任人员的责任。

另一方面,立案往往是经过初核程序后才立案的,但初核并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之前都会经过初核,但也有些案件不经过初核就会直接立案调查。比如说本案例中被网络曝光的恶性事件,因为曝光内容中已有证据直接证明当事人确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达到了可以立案的条件,这时候如果还不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还要按部就班地去开展初核,就会贻误取证时机、陷于舆论被动,社会效果反而不好。所以立案的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个是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的法律责任。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以立案调查。

实践中,除了本案例中所举的网络曝光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也可以不经过初核、直接立案调查。比如说,某些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造成了恶劣后果而且其中明显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不需要开展初核就可以直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查清了事实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后,依纪依法处理。再比如说,一些虽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但问题比较简单、证据链条比较清晰、纪委监委已经掌握足够证据的,也可以不经过初核即直接立案调查,这样可以大大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总之,初核与否、立案与否,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抄照搬相关法规条文,而是要在法规条文规定的框架下,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时机、内容、效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纪依法作出积极稳妥的工作决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11-24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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