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制作的要点和易错点

2022年11月12日 1336点热度 1人点赞

本文系小编对《如何做好笔录》(王健著)一书的学习笔记,供参考。

笔录制作要点和易错点

一、概述

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施行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工作内容涉及查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个层面,笔录从原先的谈话笔录一枝独秀拓展到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三驾齐驱。

1.谈话笔录: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含职务犯罪案件初核)和审查调查阶段,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对象,均可以适用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也适用于党纪案件中的证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党纪案件,应在首次谈话笔录中记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情况(详见附件1);对于拟政务处分或者党纪政务双立案案件,首次谈话时,应当向被谈话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详见附件3)。

2.讯问笔录:适用于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在其他情形下不使用讯问笔录。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详见附件2、3)。

3.询问笔录:监察调查工作中,对证人在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对于被其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谈话时,也使用询问笔录。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详见附件4、5)。

4.笔录文头:分为双头(纪检监察)和单头(纪检或者监察)。一般而言,谈话笔录使用纪检监察文头的双头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使用监察文头的单头笔录。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对其交代可采取三种方式予以固定:一是先对其所有交代均制作谈话笔录,后根据外查取证等情况,再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制作讯问笔录。二是初步判断后,对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制作谈话笔录,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制作讯问笔录,根据外查取证等情况再作适当调整。三是根据有关规定,以监察机关名义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区分所涉问题的性质,对其所有交代均制作讯问笔录,其中涉及违纪的笔录作为认定其违纪的证据使用。按照第一、二种方式制作笔录为妥。

5.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目的和要求,谈话时间和地点,谈话的组织领导,谈话核实的重点,谈话的步骤、方法和突破口,谈话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等。做好分析研判,谈话开展之前,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量身制定谈话方案。事前准备越充分、越详细,越能谈深谈透,谈出效果。

6.谈话提纲:主要包括向被谈话人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方法、被谈话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及对策、在谈话中需要出示的证据及出示的时间和方式、谈话中的注意事项等。在谈话开场以及谈话过程用语上精雕细琢,形成详细的谈话提纲,提升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召力。

二、形式要素齐全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笔录的形式要件是指笔录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加强对笔录形式要件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规范取证行为,提高笔录制作水平。

(一)首部

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笔录名称、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谈话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多为填充式,要求填写的基本要素必须填全

1.谈话时间:谈话应当遵守时限规定。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谈话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不得以连续谈话方式变相留置。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不得超过六小时。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在凌晨零点至六点之间谈话。

2.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名捺指印结束后停止。笔录填写的时点要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

3.谈话地点: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不能选择并填写为没有安全保障的“××茶楼大厅”“××机场候机楼大厅”等场所。地点不能笼统,要精确到大楼、楼层以及房间门牌号,比如填写为“××市监委×号楼××谈话室”。

4.谈话人和记录人:谈话人一栏须填写两人以上姓名。如果审查调查人员为两人,一人谈话,一人记录,应将两人都填写为谈话人,并将其中一人填写为记录人。

5.被谈话人基本信息:在填写工作单位时,如果在多个单位任职,应填写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单位;已经调离的,应填写单位,原先涉案单位可在叙述事实时记明;对于已退(离)休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任职期间,可填写为“××局副局长”。

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填写现任的情况,已经卸任的不在此栏填写,可视情在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时记明。

(二)正文

正文是笔录的主体,采取一问一答的记录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告知事项、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或事实、结尾四个部分。

1.告知事项:审查调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对方“我们是××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人员,现依纪依法对你进行谈话。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依照法律法规我们向你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本次谈话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内容,并问“以上告知事项你清楚了吗”“你是否对调查人员申请回避”,对方答复要明确记录。建议在所有笔录中记录告知事项,因为不同笔录可能会归入不同的案卷。

了解被谈话人身体健康状况:如问“你的身体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你现在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如何,能否正常回答问题”,若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身体出现异常,应当中断谈话,及时诊治。

2.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三部分,详略因人而异。如果是针对被审查调查人、重要涉案人,一般要把三个方面情况都记录清楚;如果仅是针对一般证人,记录其个人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即可。

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加入何党派,是否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者职业、住址、有无犯罪记录等。

家庭成员情况:主要为被谈话人的直系亲属情况,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以及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离婚、丧偶以及与前妻(夫)所生子女等情况。如果子女结婚的,可视情延伸记录其配偶情况。对于上述人员经商办企业的,如果涉及被谈话人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也应将企业名称等予以记明。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为被谈话人的旁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的还包括和自己关系密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经营较大企业的其他亲属、同学、朋友等。

工作简历情况:可通过单独设问方式记明被谈话人的工作简历情况,特别是要记明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

受处分处罚情况:在首次谈话时,问清被谈话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在量纪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3.主要问题或事实:这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主要记录问题发生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有关的人和事以及事发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等要素。

首次讯问需体现的内容:一是应当详细问明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向其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上面签名、捺指印,被讯问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当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三是告知被讯问人“依据刑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宽处理”,并记明回答情况。四是根据有关规定,需问明被讯问人“你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让其供述违法犯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此外,对于被讯问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调查的,应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宣布立案调查决定,实践中有的在首次讯问前单独宣布。

4.结尾:体现有关要求,记录“本次谈话中,有无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情形”“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等问题的回答,最后告知对方:“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无误请签名确认。”对方的回答需记明。此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笔录中还要体现要求被谈话人保密等内容。

(三)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谈话人签名、捺指印和注明年月日;二是谈话人、记录人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被谈话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在笔录末页正文紧接着的下一行写明:“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写明日期。

被谈话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记明,并认真研究其辩解理由。比如在笔录中体现其意思:以上交代事项,由于时间久远等因素,我记得不太清楚,待我回去翻阅有关材料后,若有新情况再向组织作进一步交代。被谈话人再签名、捺指印。若其拒不说明理由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等问题。

一般用食指或拇指捺指印。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在笔录上补充或者修改处捺指印。

三、紧扣实质要件

笔录的实质要件是指笔录在内容上所应满足的条件。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是逐级推进的,对单个证据(笔录)的收集审查主要是运用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运用“相互印证”的标准和模式。

(一)客观性原则

1.笔录要如实反映讯问的情况。笔录应当现场制作,详细具体,笔录内容应当忠实于被调查人原话,与同步录音录像相一致,防止人为加工。不必刻意追求多份笔录之间内容高度一致,不得通过抄写、粘贴已有笔录内容等方式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多名证人证言之间要避免内容雷同,用语缺乏个性化。

2.讯问时长要合理。比如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过长的笔录,不符合常理,影响内容的客观性,也容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冲突。如果是一个小时,笔录却有二十多页,有的中间还多次出示书证,那么有理由怀疑该笔录不是在现场制作。有的笔录记载时间显示,可能存在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内对不同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的情况。

3.如实记录保障被调查人饮食休息等情况。在长时间讯问的情况下,要在笔录中体现让其休息、饮食的情况,做被留置人员思想工作或其上厕所、思考、哭泣等其他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正文中,并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比如记录,“12:00-14:00,XXX吃饭、休息”,并可设问:“吃饭、休息得怎么样,能否继续谈话?”

4.全面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有罪供述、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辩解不能一笔带过,要通过追问细节判断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记录其主观心理活动。比如,被调查人对其家属收受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往往在讯问初期辩解自己不知情,随着讯问深入最终承认知情。笔录不能只体现知情的结果,也要关注告知的场景、内容以及是否有其他证人,更要载明其供述转变的主观原因。

5.客观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变化。被调查人首次接受讯问的态度,政策、法律宣讲后的态度变化,自首、坦白等情节,主动交代问题的过程,翻供的情况等,是认定量刑情节的重要依据,应当在笔录中客观反映。要重点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认识,既可作为其态度是否端正的证明,又可据此判断其态度是否到位,进而甄别其交代问题的真实性。如果被谈话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则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谈话力度。

6.规范制作自书材料。为进一步固定言证,防止翻供,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交代中,一般至少应有两次以上的讯问笔录予以佐证,并辅之以自书材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自书材料由被谈话人本人亲笔书写,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日期;说明材料的修改之处,也应当捺指印。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在自书材料首页上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如“本材料共×页,于××年×月×日收到。调查人员:×××、×××”

7.影响事实认定的矛盾要排除。同一被谈话人的不同笔录,对同一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前后矛盾,应重新谈话核实清楚,在新笔录中要求其明确以哪次交代为准,并对矛盾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比如,“因为时间久远,我此前关于受贿金额的回忆不太准确,若与此前交代存在出入,以此次交代为准”。新、旧笔录要一并入卷。要注意甄别自书材料与笔录是否存在影响事实认定的出入,对于存在出入的,进一步与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核实,要求其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明确以哪份材料为准。必要时,再次谈话形成笔录,或制作补充笔录。

8.专门记录翻供前后的心理过程。翻供后被谈话人态度到位重新交代问题时,要专门记录其翻供后认错悔错的心理过程。问:“你今天有什么要向组织讲的?”有的可能回答:“组织上次与我谈话,我关于××问题的交代是与事实不符的,这段时间我反复思考,感到非常后悔,这次一定向组织说真话,争取宽大处理,保证不再反反复复。”同时,在笔录结束前,要专门问一下调查人员有没有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等情况,以防止被谈话人事后以刑讯逼供为借口翻供。

(二)合法性原则

1.讯问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一是讯问没有个别进行的;二是没有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的;三是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调查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四是其他不符合有关调查规定情形的。对上述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包括:(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避免出现指供、诱供、骗供问题。笔录要简记问、繁记答,不能以某种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被调查人的供述。笔录中不能将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或情节作为设问,或以没有根据的假设推测引导被谈话人回答。如问:“你为什么要给张××送50万元人民币和一块××牌手表?”或问:“你为什么要给张××行贿?”这就出现了直接定性的错误。可以问:“你与张××是否有经济往来?”待其作出肯定回答后,再问:“请你具体讲讲有关情况”。有的笔录将证人证言的内容直接作为发问内容,如问:“王××交代曾看见你给张××一个黑色的手提袋子,里面装的是不是钱?”这是典型的指供,是不允许的。

5.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核。监察机关证明调查取证合法性的方式包括讯问(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体检及医疗记录等。案件承办部门应注意将留置对象的体检、医疗记录单独成卷留存备查,在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按程序移送上述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

(三)关联性原则

1.笔录内容须与待查问题或待证情况具有实质或重要关联性。绝不能搞成流水账,可以把笔录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笔录能够证明什么事实;二是这个事实对于实现审查调查目的有没有实质性意义;三是相关纪律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2.以违纪、犯罪构成为指导提炼笔录制作的中心要旨。不同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关键性表述和实质性内容。笔录不在长而在准,记录时要抓住本质,获取有效证据。如拟认定的共同受贿人不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情妇(夫),要记录二人具有共同利益(一般指经济利益)的关系,并注意记明事先约定谁负责“办事”、谁负责收受财物等情节。

3.书证的调取应当突出重点,提高取证的针对性。实践中,有的调查人员取证目的性不强,不了解所需调取书证的证明作用,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调取了海量书证,给证据审查和法庭质证等工作带来不便。同时,由于书证材料数量巨大,且记录的内容特别庞杂,不认真审核往往难以发现其证明的价值。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开展审核工作,在调取书证过程中,可以由取证人员在同一批书证材料前附一份取证说明,注明书证材料的内容、证明的事实等情况。特别是在调查人员众多、证据材料庞杂的案件中,会给证据审查、组卷等工作节省大量的时间。

(四)多个证据相互印证

1.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组合搭配。证据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需要综合运用的。运用证据证明违纪违法犯罪,一般是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组合搭配,往往是先言词证据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一般能展现案件事实的整体或部分过程,而实物证据能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二者形成稳定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2.对于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运用“相互印证”的标准和模式。所谓印证,就是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对应、相互吻合、相互支持的分析方法。证据印证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对比审查判断。注意审查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对不一致的要及时核实或补正,避免证明无效。

3.理性看待口供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口供的关键作用,口供包含的信息量大,证明作用最直接,但也是最不稳定、最有可能出错的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种类组成的客观性,防止过分依赖口供,注意审查口供能否与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避免口供一变满盘皆输。

4.对于关键事实要制作多份笔录。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交代中,一般至少应有两次以上的讯问笔录予以佐证,并辅之以自书材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可以对交代问题的角度予以适当调整,也可以做繁简处理,比如第一份笔录记得详细些,第二份笔录在此基础上予以简化,但必须尊重被谈话人原意并保留定性所需的关键情节。

5.笔录的制作存在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在谈话初期,制作笔录要先顺应被谈话人的叙述,不要在细节深挖上下功夫,不要急于完成整个违纪违法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记录。一般到了中期,可以着手制作一份总笔录,把现有成果固定住,以防止翻供。在制作总笔录后,就要适时考虑制作分笔录,时间上一般不宜太早,否则会让被谈话人产生过关心理。最后,谈话结束、移送审理前,做一份总笔录(综合笔录)。

6.总笔录可采用“总—分”或“总—分—总”的格式。比如,在制作被调查人所收受财物的总笔录时,可问:“谈一下你与张××的交往问题。”答:“我和张××是在2009年认识的,此后逐渐交往。他多次送给我人民币、美元、港币,以及一块××牌手表。”问:“具体谈一下。”答:“(就每次收钱收物的过程分别作交代)。这是分的情况,最后再来个汇总。”问:“接着谈。”答:“我目前就想起了这些,张××一共送给我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港币×万元,一块卡地亚牌手表。”

7.分笔录可采用一人一记、一事一记的记录方式。如对于多次收受贿赂和多次利用职权的,可以一事一记,不要综合叙述,不要把诸多问题都记在同一份分笔录上。比如,被谈话人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可以按照每次办事、收钱制作一份笔录,把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体现清楚;如果办事、收钱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将两者分开,通过设问“你是否帮××办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分别记录。此后随着调查工作深入,对被谈话人交代的问题需要修正、补充的,仅需修改分笔录即可,不用每次都去修订总笔录。

8.记明赃款的来源和去向。首先是备钱环节,行贿人送的钱款究竟是存放在公司或家中的备用金,还是从银行提取的现金,或是从朋友处获得的借款。其次是送钱环节,要记明行贿人在何时何地给何人送了何物(款或物),钱款有何基本特征等,所有情节都要抠细、抠实、抠具体。比如,“我带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面值是每张一百元,1万元一捆,总共20捆,我把钱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黑色的手提袋里。”这样细节较清楚,可信度和证明力就较高。最后是存放钱环节,要记明被调查人收受钱款后如何处理,究竟是用于消费或给了他人,还是存放在银行或其他地方,必须有明确说法,这对于认定事实、追缴赃款等具有重要意义。

9.受贿案件笔录中要体现三个方面“来往”:一是人员来往。除了行受贿双方,还有什么人在场或知晓此事。二是言语来往。主要记录行受贿双方在办事、收钱等重要环节的关键话语,这对于体现被调查人的主观方面尤为重要。三是等价来往。主要记明被调查人收钱后是否退还或给予行贿人等价物、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

10.对于涉及大量财务发票的案件,可以用以下办法制作笔录:第一步,先将报销的发票按照吃饭、住宿、出行、购物、汽车保养加油等分门别类,按照时间顺序让被谈话人辨认,分别制作笔录。必要时进一步细分,如汽车保养加油的笔录,按照实际保养加油发票、购买假发票报销其他费用等,一张一张进行细化。第二步,根据被谈话人的辨认结果,用制作表格的形式,将票据进一步整理、分类,在第二轮笔录中记明。问:根据你××年×月×日的交代,我们将你经手报销的发票分类,并制作了表格,你看看?答:这个表格完全符合我××年×月×日的交代,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11.鉴定意见要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告知鉴定意见不能仅告知鉴定结论,也要告知鉴定内容和经过,并在笔录中记明。

12.出示重要书证并在笔录中记明。根据需要,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除书证系原件、需要鉴定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当让被谈话人在书证上签名确认;同一份书证分别向多人出示且需要签名确认的,应当各自使用单独的书证复印件,以避免对被谈话人彼此之间产生影响。

13.详细记录出示证据的出处和时间等信息。涉案资金系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在查询银行流水、交易凭证、开户信息等信息后,应当向被谈话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如问:现在我们出示由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1208013123456(2018年6月1日到2020年6月1日)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单给你,请你详细说一下这笔金额的情况?”答:(仔细辨认)这笔金额是XXXXX。”

14.出示证据要避免指供。比如,被谈话人交代用假发票报账贪污的问题。谈话人拿出一张发票,问:“这是不是你说的那张假发票?”答是,会有指供诱供之嫌。可以这样问:你看一下这张票据?答:这就是我用来报销的那张假发票。”实践中,即使被谈话人已经交代了有关情况,在出示证据环节还是应由其主动交代,而不是让谈话人代为讲出。

四、询问注意事项

要认真执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取证人证言的程序要求,学习掌握关于非法取证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规则,从而依法收集证人证言。

1.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应当按要求形成谈话或询问笔录,不宜只有证人的自书材料。后者无法核实是否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证人仅能提供自书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对原因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证不能代替证人证言,对于需要由单位工作人员的证言反映的内容,不能由单位出具说明予以证明。

2.首次询问时,建议事先通知被询问人随身携带其居民身份证等,现场核对无误后予以复印,由被询问人注明“本复印件由我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在签名、签写日期后捺指印

3.对于涉案事实与被询问人职务有关的,建议事先调取上述人员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如斡旋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受贿案件中与被调查人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调查人向其打招呼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这既是完善证据的需要,也有利于在制作笔录时予以参照,以提高询问及笔录制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询问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当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建议在首次询问笔录中体现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之后询问的,可不再出具。实践中,建议若在相同地点连续多日询问的可不再次送达《询问通知书》;若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或更换询问地点的,应再次送达。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将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与询问笔录、《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入卷。

5.询问地点。询问可以在被询问人单位、住所或者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没有规定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这是监察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略有区别的地方。因此,询问地点是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应当在笔录中载明。如问:“今天我们在XX地点向你询问,你是否愿意在这里接受询问?若不愿意,你可以提出其他地点,我们在你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回答需体现对方意愿。如果之前的询问笔录未体现这一点,可以在此后制作笔录中追问,如问:“XX时间我们在XX地点向你询问XX问题,你当时所述就是否属实?”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地点,比如在医院进行询问,应当在笔录中记录相关原因

6.注意记录证人与被审查调查人的关系。对被调查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情人等,根据案件需要调取上述人员与被调查人关系方面的证据

7.关于涉案公司的证言和证明材料。若证人独资或控股、参股多家企业,可根据需要让其介绍一下各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应当调取涉案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如涉及与案件有关的公司股权等变更的,还应调取相关变更资料如果有的行贿人是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甚至与企业看似没有关联,要记录其为实际控制人的言证,并调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存在挂靠关系的公司,应调取证明挂靠关系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8.保密要求。询问中涉及案件情况、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需要被询问人保密的,应向其提出保密要求。如告知“对于今天询问情况,请你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对其回答予以载明,并视情可让其签署保密保证书。

五、用语精准规范

1.首次出现的人名前要冠以职务,或紧随其后介绍身份。“我多次接受××公司董事长李×的请托为其帮忙”;也可以在名字后面加括号注明身份,如李×(时任××公司副董事长);若有的人姓名不知具体由哪几个字组成,后面加拼音或标上“(音)”字样。也可以问:“李×是谁?”答:“李×,男,大概50岁,××市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2.对于首次出现的重要地点应做介绍,记明具体地址。送钱地点记录为“在××局长家里”,看似清楚,但若该局长有多个住处,就容易出现问题,应记录其家的大致方位或者详细地址。又比如,记录为“××酒店”,有可能该地同时或先后有多家同名连锁酒店,因此建议标注该酒店准确位置,如“位于××市××区××街道的××酒店”或“××酒店(位于××市××区××街道)”

3.注意名字、名称的更改情况。调查后发现,该大酒店现已改名的,为慎重起见,应在笔录中首次提及某大酒店时标注(现已改为××快捷酒店),或调取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4.在首次出现公司名称时记录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公司”,以与其他公司加以区分。笔录中的涉案公司等单位,要与调取的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材料相符。

5.标点符号注意事项。人民币5000000元,中间不需用分隔符,直接写成5000000元或500万元即可。笔录中不允许使用省略号。

6.金额的准确表述。对于案件涉及的重要事实、证据,原则上应当精确记录到元角分,若为了简洁易读,建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其余数字只舍不加,表述为“万余元”等。

7.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不能混用。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不是固定的,这个授权可以是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8.财物包含美元、英镑,不是并列关系“张××收受财物和美元、英镑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应改为“张××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9.笔录中应尽量使用具体年份,如“2019年”等表述,不用“今年”“去年”或“前年”等表达方式。要注意区分时间“点”和时间“段”,比如说受贿,即使是模糊表述,严格来讲也应该精确到某一天,如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

10.制作笔录要力求如实、精准,在对关键事实的定量描述时,笔录中要避免“总体上”“大部分”“主要”“基本”等副词,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我猜”“印象中”“好像是”“仿佛”“也许”“大概”“八成”“差不多”等词汇。若确实记不清了,可在相应内容后记录“具体我记不清了,以组织调查为准”,或在笔录结尾部分,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由于时间较为久远,我对上述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时间,可能记得不太准确,以组织调取书证为准。”

11.笔录要忠于原意,但是对于本来就含蓄模糊的意思表示,则必须通过追问探寻其本意。比如,被调查人接受请托,向具体经办的下属杨××交代:“××企业近期要递交申报材料,你们关注一下。”要追问:“你所说的‘你们关注一下’是什么意思?”在笔录中须体现被调查人的交代:“我的意思是,当××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到处里后,处里要予以照顾,尽快审批通过。杨××是我下属,他明白我的意思,也肯定会认真落实的。”从而把被调查人隐晦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故意予以明确。

12.有的被谈话人说话委婉隐晦,如果不追问,其主观意思无法表达,很难准确定性。比如,某行贿人给被调查人送钱,被调查人说:“今天就这样了,下不为例。”这种情况一定要追问:“他说这话是什么意思?”答:“他意思是说这次就收下这10万元,以后就不要再送钱了。”又比如,有的行贿人送钱时被调查人不在家,后来在某个场合碰见了,被调查人说:“小李,阿姨讲了你去过我家,你太客气了。”这时也必须追问:“他是什么意思?”答:“他的意思是他妻子将我去他家里送钱的事告诉了他,他当时虽然不在场,但事后对于我送钱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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