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 案
1►案件管辖
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章
工作要点: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对于卖淫、嫖娼、赌博、毒 品案件只能适用违法行为地管辖,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
(3)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指定管辖文书并入卷。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7章第2节
工作要点:
(1)受案是否及时、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使用法言法语及七要素叙述案情;
(2)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扭送人是否在《受案回执》上签名、写日期。
二、传 唤
1►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强制传唤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83条,《行政强制法》第9条、10条,《程序规定》第54--第56条、第7章第3节,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8条
工作要点:
(1)口头传唤的是否在传唤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的到、离所时间,被传唤人是否签名或捺指印;
(2)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是否在《传唤证》上是否填写到、离所时间并签名或捺指印;《传唤证》上的传唤依据勾选是否正确;
(3)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呈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5)传唤笔录中记载的涉嫌的违法行为名称是否准确,据此引用的传唤条文是否准确;
(6)传唤违法嫌疑人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目前,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外,并无其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权力。只有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传唤通知家属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67条、71条
工作要点:
(1)传唤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保证被传唤人饮食休息的工作说明制作是否规范;因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等法定事由导致无法通知的工作说明制作是否规范;
(2)被传唤人是否在上述工作说明中书写“情况属实”并签名(或捺手印)、写日期。
二、调 查 取 证
1►询问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7章第3节
工作要点:
(1)审核所有笔录的询问时间、民警签名是否重合;
(2)对同一个被询问人制作的几份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复制粘贴造成笔录内容高度重合的情况;
(3)询问笔录是否记载了影响案件定性裁量的特定情节,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侵害人是否是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违法嫌疑人是否不满十四周岁、十四至十六周岁、十六至十八周岁、七十周岁、高等院校在校生、人大代表等特殊身份等。
2►辨认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7章第6节
工作要点:
(1)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是否个别进行;
(2)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是否更换所使用的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是否性别相同、年龄相仿。
(3)多份辨认笔录的笔录时间、民警签名是否重合。辨认过程有见证人的见证的,是否存在同一见证人在时间重合的两份辨认笔录中签名的情形。
(4)对辨认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应辨认其到案时的照片。
3►调取证据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28条
工作要点:
(1)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2)对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制作工作说明。
4►检查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53条、第7章第4节
工作要点:
(1)呈请检查审批表、检查笔录制作是否规范;
(2)检查证是否有被检查人书写的签名和日期;
(3)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4)在以特定物品(如毒 品)为目标的检查中,是否对提取到特定物品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证据保全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出境入境管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程序规定》第53条、第7章第7节等
工作要点: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是公安机关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应审核实施程序、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2)证据保全决定书已将上述几种证据保全措施包含其中,使用时要根据不同证据保全措施选择相应的内容填写;
(3)在使用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不能引用《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为扣押的法律依据;
(4)延长扣押期限的,是否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限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是否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6►鉴定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5章、第7章第5节,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12条
工作要点:
(1)鉴定意见出具后,是否及时领取;是否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是否发现鉴定意见有错误或瑕疵并进行补证;
(2)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是否留存送达的证据;
(3)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是否告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依据的,是否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7►毒检
执法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工作要点:
(1)《毒检送检流程表》填写是否规范,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现场检测报告书》制作是否规范,进行现场检测的民警的《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是否入卷;
(3)对吸毒人员,是否及时进行了吸毒成瘾认定;
(4)提取的尿液、毛发等检测样本是否按规定保存。
四、行 政 处 罚
1►行政处罚前告知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98条,《行政处罚法》第44条、45条,《程序规定》第8章第1节
工作要点:
(1)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引用该法第94条;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引用《行政处罚法》第44条;
(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
(3)依法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是否进行听证告知。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否制作规范;
2►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97条,《程序规定》第5章、第172、175条、176条
工作要点:
(1)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制作是否规范;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法条是否完整准确,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引用法条是否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致;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作出警告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一栏可以填写为“当场训诫”;
(4)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包括执行或不执行拘留),是否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5)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被侵害人;
(6)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五、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执法依据:《禁毒法》第33条、38条、40条,《戒毒条例》第13条、14条,《程序规定》第176条、221条
工作要点:
(1)呈请审批表、决定书制作是否规范;
(2)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是否同时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和被决定人家属,并留存通知的证据;
(3)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是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留存通知的证据;
(4)社区戒毒期限起算时间: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或停止执行行政拘留之日起算;
(5)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起算时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是指因吸毒被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拘留期限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同日起算;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从决定之日起算。
六、调解和解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程序规定》第10章
工作要点:
(1)是否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治安调解工作;
(2)治安调解协议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13条、14条、19条、第95条第2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3条
工作要点:
(1)呈请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规范;
(2)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向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送达决定书;
(3)对于确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在援引法律依据时应当同时援引违法行为具体条款、依法不予处罚的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13条、14条、19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在决定书的事实表述部分明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后,只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八、终止案件调查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5章、第259条
工作要点:
(1)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制作是否规范;
(2)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向原案件被侵害人、原案件违法嫌疑人送达决定书。
九、办案期限
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程序规定》第165条、185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12条
工作要点:
(1)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办结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办理《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逃跑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办案单位应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
(3)对于因符合前述法定事由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否有办案期限内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的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是否有超期后继续开展工作的证据。
《行政案件审核登记表》(2023版)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办理公安行政案件65个注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