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摘自《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手册》一书,中国方正出版社。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谈话的发问方式
要避免诱导、指供。谈话、讯问、询问过程中,应当避免采取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供述或者客观真实陈述的不当发问方式。制作谈话、讯问、询问笔录要全面客观地反映谈话、讯问、询问过程,摒除审查调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客观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语言习惯、文化水平、生活和工作经历。比如,文化水平不高、纪法知识不多的谈话对象一般不会出现“斡旋受贿、利用职权影响、管理服务对象”等纪法专业词汇。此外,谈话中不宜出现明显违背记忆规律和生活经验的叙述,如人的记忆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淡化,对多年前收受的财物具体时间、过程等情形能够清晰回忆,有的甚至具体到具体日期,需要问明原因,对特殊时间节点,如出差、开会、出国(境)、婚丧嫁娶等需要调取出行记录、会议通知等书证予以印证,防止反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对谈话方式的禁止性要求
1.严禁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如久坐、严禁上厕所等)的恶劣手段,使被谈话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志作出陈述。
2.严禁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谈话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陈述。实践中,审查调查人员进行正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态度对案件处理的影响,解读纪律、法律及政策规定,不宜认定为暴力威胁。
3.严禁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使被谈话人违背意志作出陈述。
4.严禁采取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使被谈话人违背意志作出陈述。需要说明的是,与谈话、讯问等技巧、策略相区别,如在谈话中通过出示证据,或者故意透露有关情况、隐瞒相关取证情况,主观上没有引诱的故意,不宜视为引诱、欺骗行为。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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