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剖析:法律如何追查“隐形富豪”

2025年1月21日 3点热度 0人点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有的人说,刑法之所以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基于相关部门无法查清某些贪污贿赂案件的无奈之举,是通过功力主义救济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该罪带有立法推定的因素,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廉洁性的高标准和高要求。笔者将提炼出核心内容,以下从主体、说明对象及证明义务三方面进行分析。

01一、该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外,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当然,现在还包括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

但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主体范围要进行限缩,对于不是全职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如上述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绝大部分情况下不能适用,例如: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从行政管理的村委会、居委会相关人员等。

关于临时聘用人员问题:国家机关中的临时工从事非关键性岗位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于从事管理型权力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银保监会的临时聘用人员与其他履职的国家干部职责相同,当然可以适用。


02二、说明对象

条文中,不能说明来源的“说明对象”是指现有财产+以往支出>已查明收入来源(合法及非法来源)其中的差额部分就是说明对象。其中的现有财产包括房屋(计算时扣除升值部分)、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理财及生活用品等。以往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及非法支出(如行贿款),含非法支出在于禁止重复性评价。

03三、举证责任与证明义务

按照我国刑诉法第51条、52条之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履行举证责任。但针对本罪,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证明财产来源转向了证明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合法性。分以下四种情况:

01被追诉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或者提供的线索属于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且不具有核查可能性的。

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无争议。而提供的线索属于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且不具有核查可能性的属于“幽灵抗辩”,不能予以采信,否则这个口子开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将形成虚设,所有被追诉人都会通过幽灵抗辩撕毁该罪名。如:某领导甲对持有1500万元现金辩解,称为境外暗网赌博获利以及父亲去世时留的遗产,关于父亲遗产的具体细节无法说清,且境外赌博办案机关无法核查,最后不予采信,这就属于幽灵抗辩。

02被追诉人无法说明来源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与其他事实混淆,被追溯人主观上或者客观上无法提供线索进一步证实的。如:法院审理某领导甲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过程中,认为受贿10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即使如此领导甲对该100万元仍然无法说明来源,最后认定该100万元财产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部分予以认定。

03被追诉人说明的财产来源经办案单位查证不属实

顾名思义,被追诉人对持有的财产提出说明,该线索经过办案单位查证不属实。如:某领导甲对持有的100万元说是父母去世时留下的遗产,办案单位调取甲的父母生前的工资表以及银行存款等资产情况,相关证据均证明甲的父母为工薪阶层、生活较为普通,不可能具有100万元的遗产。此后,甲对于办案单位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进一步提供线索,属于查证不属实。


04被追诉人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办案单位无法查证。

例如,被追诉人提供的财产来源线索非常的模糊、笼统,没有具体指向人和事,致使办案单位无法进一步核查。如:领导甲对持有的100万元进行说明,表示是一个曾经认识的朋友以现金形式借的,但这位朋友的名字、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都忘记了,现在也没有记录,就属于财产来源线索不具体致使办案无法查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对于以上解释应在《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编者说明)。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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