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无锡市某镇镇长、党委书记和某区住建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267万元(币种下同)。其中一笔犯罪事实为:2003年6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某某约定,张某向该公司实际出资30万元占股15%,股份由章某某代持。章某某向张某承诺,无论公司经营状况怎样,每年都会给张某分红。2004年至2020年,章某某在公司总体亏损(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