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受贿不同,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达不到“数额较大”时,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把索贿解释为带有胁迫性质的“强要财物”,要求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甚至是造成极度痛苦的这种观点,限缩了索贿的适用范围,偏离了刑法关于索贿条款的含义
审查调查语言是一场与自我的深度对话,是在心灵的净土种下智慧与善良的种子。在谈话中运用穿透式的思维、逻辑、心理、社会知识、星座、佛教以及各种社会、心理定律等知识,从自我认知,他人认知,共同认知过程中,从认识自我,提高自我,放弃自我,从而坦荡认错,知错,悔错,获得自愈能力而面对错误,是心对心交流,通过语
一、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什么?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利益本身的合法性、获取利益的手段是否正当、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三个核心维度综合认定,具体包括
题记:职务犯罪审查调查,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整理形成案件事实的过程,笔录制作是其中的重要流程。犯罪过程没有影音监控资料,无法回放获取“完全真实”的自然事实;也没有“脑机接口”,可供提取嫌疑人、证人主观方面的“真实想法”。从这个角度说,笔录制作是以构成要件为“图纸”,客观书证为“原材料”,“加工”
在监督执法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故意以虚假借款的形式实现利益输送,一旦案发,若双方均承认借款为虚假,则该行为可被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然而,若行为人双方或一方坚称借款属实,则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针对此类案件,必须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常识常情常理、逻辑法则以及经验规则,对借款的
从人事证入手做好初核工作 日期:2021/10/13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单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初核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核既衔接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又衔
在反腐败斗争中,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同查同治是重要原则。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若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八条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处置方式:责令具结悔过。这一制度有何深意?如何精准适用?本文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相关解读与实践要求,深入剖析其要点。
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立案调查后可以持《搜查证》对被调查人的住所等进行依法搜查,并制作搜查笔录。发现涉案物品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扣押笔录,可以对搜查发现的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其中,搜查笔录是每一个监察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核心业务能力,所以我们来简单研析
《监察法》下新增监察措施——责令候查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后果分析 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推出的“责令候查”措施,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创新制度不仅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有力工具,也在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与提升办案效率之间找到了精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 汪忠军 降级处分与撤职处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探讨较多的业务话题,实务中,有的同志对“降级”所降之“级”和“撤职”所撤之“职”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
内容摘要:诫勉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从日常监督,抓早抓小的角度来审视,适用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二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以诫勉的方式进行问责。 2025年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监察
纪检监察工作证和国家监察执法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颁发机构、使用范围及功能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颁发机构 纪检监察工作证:一般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颁发,是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明。 国家监察执法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是监察人员执行国家监察任务时的法定证件。 二、使
1. 指导性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入库编号:2011-18-1-404-001)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
先说我的观点:应优先退赔犯罪所得。 最近在贵州某地办理一个挪用公款的案件,有一部分财产同时属于违纪所得和犯罪所得,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当事人退赔,当事人在监委留置期间迫于压力主动退了,结果在检察院量刑阶段无钱可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从轻情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