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转自公众号“正义之路”(微信号:zhengyizhilu)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

2023年11月13日 63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一、受  案 1►案件管辖 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章 工作要点: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对于卖淫、嫖娼、赌博、毒 品案件只能适用违法行为地管辖,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 (3)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指定管辖文书并入卷。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执法依据:《程序规定》第7章第2节 工作要点: (1)受案是否及时、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使用法言法语及七要素叙述案情; (2)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扭送…

2023年11月13日 77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行受贿犯罪中,贿赂双方有时会依托中间人居间交换信息、相互引见、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此类居间介绍行为,有人认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有人认为应认定为行受贿罪的共犯,由于二者法定刑差距较大,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以供讨论。 一、准确把握介绍贿赂罪的罪质特征,明确与行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根据刑法理论,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受贿双方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认为,介绍贿赂本质上是行受贿行为的帮助行为。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

2023年11月6日 605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代持型”受贿属于新型腐败问题,通常指行受贿双方达成请托谋利及贿送财物合意,但客观上受贿人本人并不直接持有财物,而是由行贿人或第三人代为持有财物的受贿类型。“行贿人代持型”受贿是“代持型”受贿中最为特殊的情况,即约定收送的财物由行贿人本人代持或保管,并保证受贿人能够随时取用。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受贿行为不同,这类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心照不宣、高度默契,妄图通过隐藏真实目的、迟滞交易行为的方式否认犯罪,逃避打击。由于财物在行受贿双方间未实际交付,较难判断受贿犯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和完成状态,给认定受贿犯罪构成和…

2023年11月6日 65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常青华。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监察立案需注意什么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实践中,要紧扣监察事项的范围和立案的条件,完善程序手续,确保精准立案。 一、厘清监察调查的范围 实践中,有同志对监察调查的范围理解不准确,认为监察机关只能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

2023年11月6日 63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1月,某镇镇长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辖区便民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其子林小某、杨某(林小某朋友)共同实施,并约定“利润平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杨某负责人工材料费垫付、工程进度督导、纠纷协调处理等事宜。林小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过问,仅偶尔从事开车、买水等打杂事项。此外,林某一方在项目承揽时向杨某表达过出资意愿,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直未出资,…

2023年11月4日 582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陈建南,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厦门海事法院纪检监察组。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思考 依规依纪依法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精准运用两个建议,必须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理念,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不断提升运用两个建议的质效。 一、从适用对象上看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

2023年10月30日 1433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的7步做法 审查调查对象防范伪装是本能,每个谈话对象都会有一个从被审查调查初期的“高度对抗”,到谈话人员取得谈话对象信任之后的“相对平静”,再到随着证据的暗示、形势的分析、主观的剖析带来“逐渐接受”审查调查的处境,再随着谈话人员真诚的关心、客观的利弊陈述、理想信仰的补足补齐,纪律法律规定的对照学习,产生“听取”谈话人员意见、建议的心理(此时,谈话人员需通过谈话技巧不断巩固并放大谈话对象的这种听取心理),再到无路可退的暗示、具体的案例对比与结合谈话对象自身的有的放矢、不断降低谈话对象罪责感的谈话技…

2023年10月30日 60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第236号指导案例 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案例要旨 1.如何区分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 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如虚假平账、销毁账目、截取收入不入账等。 2.如何认定归还公款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定挪用),但是为掩盖犯罪的一些“归还”行为,不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定贪污)。 3.携带公款潜逃如何认定贪污数额? 贪污数额为潜逃时携带的公款部分。畏罪潜逃,对未携带的公款,其主观上不一定转化为不打算归还该公…

2023年10月30日 686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 本案中,林某某为感谢廖旭在承揽某机电五金项目上的帮助,邀其入股该项目,后又让廖旭分得比其他股东多一倍的分红款,该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区分计算廖旭的违纪所得与受贿所得?廖旭购买房产时,在支付7.65万元首付款后,由李某支付余下16.9万元购房款。六年后,廖旭又以85.7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他人,该起事实中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及孳息? 基本案情: 廖旭,男,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福建省龙岩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市场开发公司”)总经理,龙岩交通…

2023年10月30日 91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纪委监委 金哲玺 【典型案例】 卢某,2005年3月经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股东国有全资企业B公司推荐,担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产品营销工作。 2013年7月,商人周某某、刘某某在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为得到卢某关照,邀请卢某入伙,卢某以亲属名义出资16.5万元,与周、刘二人合伙成立C公司(周、刘分别出资16.5万元、17万元),卢某占股33%。卢某与周、刘二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未就亏损后经营风险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后在卢某帮助下,…

2023年9月16日 677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实务分析 0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0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提要 被告人刘XX利用担任天津市监狱局狱政管理处处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后接受曹某请托,通…

2023年9月1日 72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市副市长,张某系某私营企业老板。2015年,李某应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该市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据此获得巨额利益。2015年底,张某为了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以帮助李某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万元用于转贷,并承诺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张某收到李某转来钱款1000万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利息1260万元。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张某…

2023年8月13日 70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如何破解谈话僵局? 答:谈话僵局本质上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状态,矛盾运动的前进性与曲折性表明僵局有朝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正确分析谈话形势以及转化条件,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有利形势,促使谈话整体进程朝着有利方向发展,就可以破解谈话僵局。破解谈话僵局关键在于促使谈话对象由对抗转向合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做好事前谋划与应对事中变化。充足的事前准备是关键,但执行需要灵活变化,避免过于僵化。谋划体现的是谈话中的确定性,包括分析现有证据、研究对方性格特点、设定谈话目标、制定谈话策略等。变化体现的是谈话中的不确定性,…

2023年8月2日 727点热度 3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查处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需注意什么? 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腐败行为更趋隐蔽。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严查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谈几点体会。 排摸社会关系网络,找到可疑“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纪违法所得,主要涉及企业主、下属、亲属好友等。因此…

2023年8月2日 924点热度 1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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