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

2019年3月15日 3749点热度 1人点赞

来源:一线动力

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

一起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使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两名交警分别获刑3年半、3年。而事故的罪魁祸首、无证驾驶客车的司机宋怀申也仅获刑7年(详见昨天发文:民警被判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只因服从领导的勤务调度……

按照法官们常标榜的“罪责刑一致原则”来解读可知,交警的刑期是全责肇事司机的一半,说明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的“罪责”占了一半,发生交通事故与“交警职业存在”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我们再做推敲的话,又会发现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假如该客车是在经过检查站之前就发生事故的呢?那自然不能把锅扣到交警身上了。

也就是说,在交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依然会发生。可见,交警与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这样的判决思路是不是貌似有些难以“彰显法治精神呢?

当然,当你跟法官讲法理的时候,法官又会对你讲“规定”——公安局《方案》要求了,而你交警没做到“逢车必查”的要求,就是滥用职权。可是,如果司法本意是机械的文字语义的逻辑运算的话,电脑就可以审判,还要法官何用?——这里想提醒法官一下下,您是否考虑过,上级的一纸“要求”是否真的合理可行?基层真的有条件遵照执行吗?

要知道,24小时“逢车必查”需要至少4组警力轮换,而一个分局大队能拉出多少人来领导心里都没点数吗?

比如本案中的当班民警郭方超,是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才撤岗的,如果该大队警力充足的话,他有必要“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吗?大队长周宜君又有必要“擅自”缩短勤务时间吗?大家都在追责,可是有谁考虑过基层的无奈?

记得前阵网传一句局长的“狠话”——警察又不受《劳动法》保护照他的看法,民警24小时加班都是合法的,所以也是可行的。动力君只能呵呵了,人家周扒皮好歹还让长工能睡几个小时呢,警察难道就是不眠不休的永动机?

是,《劳动法》是把警察剔除在外了,但别忘了,警察也是公民,也受《宪法》保护,最起码拥有生命健康权吧?领导的歪理再大也大不过《宪法》吧?而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许有人要说了,你们警察不是喊着要为人民服务吗,为啥加个班斤斤计较呢?——这个问题问的好!真相是这样的:斤斤计较的不是警察,而是我们的检法机关;我们计较加班时间不是不愿服务,而是怕把自己送进监狱!

比如这个“滥用职权的倒霉哥郭方超,讲奉献加班4小时反而成了“滥用职权”的罪证。如果他能“运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的话,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工作满8小时后给领导打印一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再讲解一下分局《方案》不得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然后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分局《方案》违法要求撤销——这样郭方超是不是就能免除牢狱之灾呢?

当然,这个“自保操作也是无奈的气话,现实中绝大多数公安民警都是“以服务人民为使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而且也都是指望着这份工作养家糊口,那么多民警过劳猝死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

好吧,抛开情绪回归理性,讨论核心问题——无法执行的“工作方案可以作为民警的定罪依据吗?

通过前文分析已知:虽然法理上说不通,但并不影响林州法院给民警定罪,因为存在一份“关键证据”——《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而该方案要求:对大客车交警必须24小时逢车必查,所以法官的判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法官显然忘了一点,人民法庭的根本职责是辨明是非对错、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是枉顾客观事实的照本宣科、机械问罪!

法官是为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追责判刑服务!

如果。如果法官能记得“公平正义”四个字,那么他一定也会记得“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他就一定会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他就一定能发现以下事实:

1、交警作为公民所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且要求民警24小时工作的要求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

2、《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虽然提出了24小时“逢车必查”具体工作要求,但没有考虑到该分局交警大队实有警力是否有条件执行该工作要求——犯了我党坚决反对的“官僚主义”错误。

3、在《方案》执行后,公安分局既没有征求交警大队的反馈意见,也没有调研检查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公安分局没有正确落实省公安厅制定的工作要求。

4、基层交警大队同时着担负多项工作任务,实有警力捉襟见肘,根本无法抽出4组人员去检查站轮流值守(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郭方超连续工作12小时,而周宜君“一意孤行”减少勤务时间)。

此时,法官的良知系统和知识体统都该得出一个结论:该《方案》不合理、不合法、脱离客观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着法的“善意”原则不该强警察所难,不能以此官僚主义《方案》作为对基层民警定罪的依据,不该让风雨兼程的基层民警背负不属于他的“锅”。

即使审判前已经被“打了招呼”、“定了调子”,非得抓出个替罪羊的话,那也该抓制定《方案》的“笔杆子”——他才是所有“因果关系”的源头!

遗憾的是,如此完美的结局仅仅存在于动力君的畅想当中……

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因为正常工作而变成了罪犯,大家最喜欢犯的罪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而这些罪犯的定罪依据,又往往是一份某基层公安局制定的“方案”、“细则”、“纪要”(下文统称为“规定”)。这种“规定”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而导致公安局每次都败诉,但在民警追责的刑事诉讼中却成为了定罪的“关键证据”。

我们细读“规定”后又会发现,民警不落实“规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民警不愿落实,而是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落实!基层的情况谁都心知肚明,“规定”制定下去能否落实领导也有一本账,但荒诞的是,这样的“规定”却又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

公安局制定“规定”的初衷仿佛根本不是为了推进工作,而是为了“推卸责任”,为了“传递风险”——反正咱家安排了,传达了,“尽职尽责”了,出问题和我无关!于是,每次“犯罪行为”发生的位置总是基层,“罪犯”总是实际干工作的一线民警!这是怎样的一种黑色幽默?每天坐在火山口的一线民警又如何能安心工作?

当前,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及时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有力鼓舞了队伍士气。但即便如此,当隔壁公司在问责民警时只要祭起“规定”神器,随便玩一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辩证法,公安机关依然是无力招架——脱离实际唱高调的“规定”,最后都成了送民警进监狱的“入场券”,何等悲哀!

因此,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各级公安机关有必要进行一次“规定大普查”,对所有违背法律、脱离实际的“规定”坚决清理,彻底扫除“官僚主义”、“推责主义”遗毒。唯有如此,才能阻止“作茧自缚”的悲剧一再上演,才能真正将基层民警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阴影中彻底拯救出来!

  • 附:

法律不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该强警察所难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刑终372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方超,曾用名郭超,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队员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XX,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方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郭方超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科员,负责本辖区交通巡逻值勤,以及110、分局、大队指令和接处警工作;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查处的无证、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服务站执勤期间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转非”客车、旅游包车、文艺下乡车辆严格落实“六必查”工作制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检查车辆逐车对比登记,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过站,违法状态要消除。

在2015年春运期间,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所管辖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为对经过该站的七座以上客车等车辆实行逢车必查,检查内容为“六必查”,即驾驶资格必查、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备情况必查和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

按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2015年春运期间(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周某(已判决)在2015年春运开始前,擅自决定将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从24小时勤务模式减少为12小时勤务模式,郭方超在带队负责服务站车辆检查工作时,明知大队领导擅自将服务站勤务模式从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的决定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依然积极执行。

2015年3月2日19时12分开始,服务站外就无执勤人员查车。郭方超通过对讲机接到队长周某的撤离指示后即安排值班人员下班休息,郭方超于20时46分离开,致使宋怀申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当天20时39分经过该服务站时无人检查,该车辆行驶至林州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丁东侯、张改凤等20人死亡,毛义珂、李喜乐等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宋怀申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所致,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一般干部行政职务呈报审批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被告人郭方超的职务、职责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该局交通巡防大队设置情况的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15年3月平原新区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春运期间值班表、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刘某1、司某、赵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刘某2、王某、杨某、刘某3、胡某、万某、刘某4、闫某、朱某;被告人郭方超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队长周某撤岗的命令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带领协警撤离服务站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路过该检查站时漏检,宋怀申驾驶该车行驶至林州市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郭方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2015年春运方案是周某在案发后私自制定的,平原分局并无此文件,郭方超也未见过此文件;案发当晚郭方超是听从周某的安排撤岗,无过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方超明知春运方案要求24小时执勤,却服从周某的安排,导致违章车辆未被检查翻车后致20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意见,经查,2015年1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制订并下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要求春运期间,从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全面启动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严查各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及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2015年1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同日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均规定春运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勤务,对营运车辆、旅游包车实行逢车必查措施。

证人周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的证言均可证实2015年春运开始前,周某曾向郭方超、张某1、卢某等人传达了春运方案,要求实行24小时工作制,分组轮流值班。

只是因出于安全考虑,周某私自安排郭方超等人每天12小时上班执勤。郭方超明知2015年的春运方案要求执法服务站24小时上岗值勤,但案发当晚郭方超听从周某的安排提前离岗,导致宋怀申无证驾驶违章客车通过该执法服务站,继而致该客车发生翻车事故。

郭方超的行为与该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方超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郭方超及其辩护人虽提供的平原分局的印章使用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仅显示2015年3月份的印章使用情况,证人朱某的当庭证言也未能证实2015年春运方案系伪造,故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周某要求提前撤岗的命令违反单位方案规定,而带领协警撤离执法服务站值班岗位,当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该服务站时漏检,该车在林州市境内发生侧翻,发生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方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奇X

审判员  郭丕X

审判员  吴合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X

潜行者

https://pc01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