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工作中发现,很多战友笼统的认为公民报警的侮辱、诽谤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实这种认识较为片面,并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侮辱、诽谤案件的定性、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汇总: 01 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

2022年3月8日 3528点热度 9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重”?本行为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屡教不改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盗窃防灾、…

2022年3月3日 826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治安处罚中“一夜情”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   朱某诉某区公安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事后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分别对朱某、某外国籍女子以及执勤民警进行询问调查。2008年10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朱某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其告知公安机关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022年3月3日 695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网友“甘士莲”问: 搜查出涉案物品后如何做好后续工作? 答:搜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的“12+3”项监察措施中的重要一项。笔者曾在参与的多起专案中适用搜查措施,对固定涉案重要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由证到供”突破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搜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与案件有关的下列物品:大额现金、贵重物品、银行卡、存折、票据、合同、不动产权证、日记、账本、电脑、手机、硬盘、U盘等,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上述可疑物品,先报告现场指挥员,经现场指挥员确定需要扣押后,工作人员即对物品所在的位置拍摄方位照并将物品放置在有比例尺…

2022年3月1日 735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当如何区分? 答: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财物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2022年2月28日 96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近日,市民王女士向我们反映其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据了解,王女士丈夫为中共党员,我区某局干部。请问,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答: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行为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

2022年2月28日 71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怎样做好外查谈话准备? 答:外查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重要工作,既有对涉案人员就单一事项进行取证的一般核实性谈话,也有向行贿人等关键证人调查取证的突破式谈话,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具有不同于内审谈话的鲜明特点,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充分准备、提前谋划。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做好外查谈话准备。 了解谈话对象,明确“跟谁谈”。谈话前要尽可能掌握谈话对象的信息,包括初核中掌握的基本背景、活动领域、身份特点、与审查调查对象关系、涉案情况及交往细节等。同时,通过互联网查询,搜集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公司的相关…

2022年2月28日 73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问:如何确定政务处分期间的起止日期? 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对每种政务处分的期间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只涉及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没有涉及政务处分期间的截止日。实务中,当政务处分期间截止日遇到同日不存在的特殊月份时如何计算截止日更是存在分歧。政务处分期间的准确认定事关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影响着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需要高度重视。  一、政务处分期间对被处分人的权利限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之后,不但会影响其职务职级晋升,而且会影响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

2022年2月28日 65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惊悚悬疑的罪案, 跌宕起伏的情节, 抽丝剥茧的刑侦过程。 在判案过程中, 让犯罪分子伏法的关键是什么? 从几场真实案件出发, 一起探索破案秘诀! 小镇灭门案陷僵局, 饭店老板突然剃头为哪般? 湖北恩施某镇,一家做粮食生意的家庭,全家五口于一夜间被灭门,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女儿,现场照片惨不忍睹。 案子一直查了大半年没有任何进展,零几年镇上没有任何摄像设备,再加上事发当晚下了很大的雨,街上没有目击者,脚印也被大雨冲刷得干干净净。 半年之后刑侦队心灰意冷,撤退的前一天早晨某队员在镇上的饭馆吃早餐时,和同伴说了一句“…

2022年2月26日 1459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 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2022年2月23日 103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L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艾萍 【典型案例】甲,A国有公司总经理;乙,A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丙,A国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丁系乙的同学、私营企业主。2019年,在丁的牵线下,乙、丙为A国有公司做成一单投资项目,为公司创造丰厚利润。2020年,考虑到上级单位一直未批复此前已经口头承诺的奖金方案,甲授意乙从其他项目中套取“奖金”发给乙、丙、丁。在乙的具体操作下,丁与该国有公司签署虚假协议,以给另一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为由,经丙、乙、甲逐级审批,按相应比例从A国有公司套取3…

2022年2月23日 618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 束 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漏罪的,可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这对于全面追究被审查调查人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形、适用阶段、是否需要违法事实见面以及如何履行审批程序等均未见细化规定,笔者依据现有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及精神,对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相关问题予以梳理,以期进一步规范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工作。 1.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实践中发现漏罪,主要有…

2022年2月21日 640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河南省纪委监委 吴轶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监察处置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党内问责是党委(党组)等问责主体对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纪律处置方式。在实践中,要准…

2022年2月21日 774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 一、审查讯问时段 审查讯问时段是否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尚无法律明文禁止夜间讯问,但对非紧急夜间讯问的笔录应予以特别关注,核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 二、审查讯问时长 结合提讯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情况的回忆综合审查讯问时长,是否存在单次或连续讯问时长超过6小时的情况。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疲劳审讯的具体时长,如出现单次时长超过6小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 针对长时间的讯问,侦(调)查人员可能制作一份笔录,也可能制作多份笔录,应注意审查是否刻意利用多份笔…

2022年2月20日 1060点热度 2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高检诉〔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该《指引》转发…

2022年2月16日 916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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