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作者:曹静静。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问: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一般来说,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应不属于监察对象。 但是,当这些人员基于法律的授权或者基于委托等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又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