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不是认定成立受贿共犯的必备要件。未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通谋和行为的,仍构成受贿共犯。 2.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通谋”指的是双方对于受贿故意的意思联络、沟通,从“通谋”发生的时段上看,既包括事先通谋,也包括事中通谋,即虽然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未就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形成共同的犯意联络,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的情况下仍代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应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通谋。对于特定关系人没…